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6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康泰
黃麒雄
黃麒瑞
黃清景
黃國展
黃羿嵋
黃國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沛 瑱
被 告 黃得時
黃得寬
黃慧敏
宋保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
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訴外人 黃麒強 前積欠原告信用卡費新臺幣(下同)105,403
元及消費借貸74,631元及其利息未清償。嗣訴外人黃麒強死
亡後,原告向訴外人黃麒強之繼承人即被告黃國展、 黃奕嵋
、黃國宸及 李沛瑱 提起訴訟,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北簡字第10172號判決上開被告應於繼承訴外人黃麒強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05,403元及其利息。而被告均為被
繼承人 黃徐廷妹 及 黃金盛 之繼承人,然均怠於分割遺產,致
原告無法執行受償,爰依民法第242、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0、11項所
示之遺產應予變價分割,並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價金。(二)
被告黃國展、黃奕嵋、黃國宸及李沛瑱於前項分得之價金,
由原告在105,403元,及其中97,238元自民國94年12月21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74,631
元,及其中69,778元自95年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訴訟費用1,990元之範圍內代
為受領。
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
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
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
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103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對被繼承人之
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被繼承人黃徐廷妹及黃金盛之遺產
共如附表一所示,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110至113頁)。而原告僅訴請就遺產之一部即附表
一1、2為分割請求,未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列為本件
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
聲明自於法不合。經本院於109年12月10日發函命原告於
函到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具狀表明是否變更聲明,上
開函文已於109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並分別於109
年12月29日、110年1月14日來院閱卷完畢,然原告迄今
未補正,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民事閱卷聲請狀及原告
之閱卷簽名、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52至159頁)。準此,原告起訴未以本件被繼承
人之所有遺產為代位分割之對象,原告之聲明於法不合,
不應准許。是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
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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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名稱│財產數量│持分│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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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5,868平方公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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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60平方公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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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51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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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7,524平方公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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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26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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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95平方公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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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119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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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846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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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929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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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09平方公尺│全部│重測後為老莊段48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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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3,013平方公尺│1/7│重測後為老莊段45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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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341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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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平方公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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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908平方公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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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房屋│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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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存款│楊梅鎮農會│22,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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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其他│現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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