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673號
原 告 林禹同 (原名 林鍵騰 )
訴訟代理人 岳珍 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子清
被 告 遠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嘉峻
被 告 黃偉倫
被 告 黃星龍
訴訟代理人 周嘉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5日上午11時14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