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甲○○罪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康存真法官鄧晴馨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