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告 邱大松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貴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以特定被告之送達地址, 俾利 本件訴訟之進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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