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告 邱大松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貴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以特定被告之送達地址, 俾利 本件訴訟之進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