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告 王子齊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律師

卓詠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就被告 吳泓緯 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補正其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號碼等其他足資辨別,一併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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