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6號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法定代理人 林祖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4萬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立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6號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法定代理人 林祖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4萬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