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告 久舜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4萬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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