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告 劉曉玫

劉曉薇

劉曉瑜

劉曉璉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查本件原告劉曉玫、劉曉薇、劉曉瑜及劉曉璉依序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6,667元、166,667元、166,667元及500,000元,依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1,770元、1,770元及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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