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告 何淑君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
沈志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霍佳卉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 邵正傑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