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告 林妤洵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劉振武 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本件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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