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告 劉惠蔆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
被告 周韋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韋吟、周韋佑、周致君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萬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