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一四號孝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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