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李錦臺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趙文淵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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