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所得稅法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所得稅法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所得稅法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