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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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城小字第73號
原 告 蘇秀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月蘭 發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