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城小字第73號
原   告  蘇秀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月蘭 發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