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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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7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彧晴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法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然本件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寄送受刑人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請受刑人針對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逾期未陳報視為無意見,迄今未回覆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4800000000P_4872184\"style=\"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137%;\">詐欺

4800000000P_4872184\"style=\"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137%;\">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794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4869b_0000000\"style=\"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13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53號

判決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11月28日

48\"style=\"text-align:center;\">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53號

確定日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1日

4845579748B_0000000\"style=\"text-align:center;text-indent:-12px;padding-left:12px;\">備 註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緩字第4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621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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