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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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7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彧晴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法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然本件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寄送受刑人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請受刑人針對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逾期未陳報視為無意見,迄今未回覆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4800000000P_4872184\"style=\"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137%;\">詐欺
4800000000P_4872184\"style=\"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137%;\">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794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4869b_0000000\"style=\"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13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53號
判決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48\"style=\"text-align:center;\">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53號
確定日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1日
4845579748B_0000000\"style=\"text-align:center;text-indent:-12px;padding-left:12px;\">備 註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緩字第4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6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