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697號附民原告 鄭宇傑 附民被告 蔡惟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8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法官蔡盈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段懿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