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4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4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8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庭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曾琤律師
被 告 周菁菁
0000000000000000
魏伶軒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36號、111年度偵字第4179號、111年度偵字第4602號、111年度偵字第4603號、111年度偵字第6916號、111年度偵字第7132號、111年度偵字第7433號、111年度偵字第7784號、111年度偵字第7785號、111年度偵字第9812號、111年度偵字第9813號、111年度偵字第10387號、111年度偵字第10388號、111年度偵字第10389號、111年度偵字第10390號、111年度偵字第10391號、111年度偵字第10392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167、9082、9083、9084、9085、7680、8356、8357、8358、15703、3371、9092、15511號、111年度偵字第6601、7095、11912、11913、1191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32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95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59號、112年度偵字第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庭廉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吳庭廉其餘被訴部分【即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60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編號4所載告訴人歐O慧之犯罪事實,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68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所載犯罪事實】均公訴不受理。
周菁菁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魏伶軒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吳庭廉明知現今詐欺集團以投資虛擬貨幣等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均配合將自身現金款項兌換成虛擬貨幣後,轉匯虛擬貨幣至詐欺集團所指定或掌控之錢包地址,且明知詐欺集團要求被害人兌換虛擬貨幣之目的,在於利用虛擬貨幣之特性以迅速取得詐欺贓款、設置斷點即隱匿上層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之後續流向而逃避國家訴追、處罰,竟於民國110年10月前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葉O興(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30號等案提起公訴)、劉OO(即「LALA幣商」,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94號提起公訴)以及如附表二至七「詐欺時間及方式」所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等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配合與被害人兌換虛擬貨幣之「假幣商、真水房」之角色。吳庭廉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以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租用人頭帳戶之假「合作契約書」後,為下列犯行:
㈠於110年10月至111年1月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球球幣商」(ID:ball887788) ,偽裝成經營買賣虛擬貨幣價差交易之幣商,並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即人頭帳戶,除卯○○、癸○○○、子○○、周菁菁、魏伶軒、宙○○等人外,其餘提供帳戶者,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另編號32之人頭帳戶由吳庭廉仲介「LALA幣商」取得使用,詳下述)以供後續本案詐欺集團收取詐欺犯罪所得使用。周菁菁、魏伶軒、卯○○、癸○○○、子○○、宙○○(後4人另經本院以114年度金簡字第208號判決)依其智識經驗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為個人信用重要表徵,且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帳戶,並無特別之困難,復經吳庭廉告知租用帳戶將可能面臨檢警調查,可預見其等所提供之帳戶極有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作為犯罪工具,並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移轉特定犯罪所得而達洗錢之目的,仍基於縱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證據證明周菁菁、魏伶軒等人知悉或可得預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以及以網際網路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方式),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6萬元不等之代價,與吳庭廉簽訂租用帳戶之「合作契約書」,各自將其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與吳庭廉,藉此幫助吳庭廉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詐欺贓款所用,並躲避檢警調查,隱匿詐欺贓款去向。
㈡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二及附表四至七「詐欺時間及方式」所示之時間及手法,詐欺如附表二及附表四至七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二及附表四至七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球球幣商」即吳庭廉之聯絡方式,向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吳庭廉遂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編號32除外)予上開被害人等匯款,待被害人等於如附表二及附表四至七所示之時間,先後轉帳如附表二及附表四至七所示之金額,至吳庭廉所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並提供電子錢包地址給吳庭廉後,吳庭廉再將等值之虛擬貨幣轉匯至被害人等所提供、前由本案詐欺集團提供或引導申辦之錢包地址(惟附表七編號1之部分因被害人匯款失敗而未達成交易,吳庭廉因而未遂),致使被害人等更對於本案詐欺集團所施以之詐欺方式深信不疑,匯出款項隨即遭層轉而出,因而受有損害。嗣上開被害人等欲將虛擬貨幣轉賣獲利、出金,察覺錢包地址並非由其等控制,乃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㈢吳庭廉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於111年1月5日後某日,在不詳地點,由劉OO詢問吳庭廉是否有其他人頭帳戶供其等作為詐欺被害人匯款之工具,吳庭廉即仲介劉OO由施O言(所涉詐欺等部分,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向其堂兄施O杉(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502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辦)租用帳戶。劉OO即與施O言,於111年1月11日某時,前往位於臺北市○○區○○○0段000號之檳榔攤,以2萬5,000元之代價,向施O杉租用其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帳戶,並取得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嗣吳庭廉、劉OO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施O杉上開帳戶資料後,於111年1月12日14時許起,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張亞」之帳號結識卓OO,並以附表三「詐欺時間及方式」所示之時間及手法,詐欺卓OO,致卓OO陷於錯誤依指示與劉OO(即「LALA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並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至施O杉上開人頭帳戶,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迅速層轉如附表三所示其他金融帳戶,而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卓OO繼續投注本金,並向「張亞」提出要將「FX-分發」網站投注金錢領出時,發現無法提領,始知受騙。
二、案經午○○、甲○○、葉芝驛、歐O慧、辛○○、楊OO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丑○○、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A○○、戌○○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盧OO、李OO、壬○○、申○○、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卓OO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陳OO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張OO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蔡OO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楊OO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初OO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OO、張OO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徐OO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蕭OO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分別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歐O慧、林OO、蔡OO告訴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再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程OO告訴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再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乙○○告訴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再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檢察官就被告吳庭廉涉嫌加重詐欺等之犯行,先後於112年9月11日、112年10月17日、112年11月8日、113年1月3日、113年10月30日予以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167、9082、9083、9084、9085、7680、8356、8357、8358、15703、3371、9092、15511號、111年度偵字第6601、7095、11912、11913、11914號)等情,有追加起訴書存卷可參,與上開被告吳庭廉業經起訴之加重詐欺等犯罪事實,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除編號伍、公訴不受理之部分以外)自屬合法,本院應併予審理。
二、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601等號追加起訴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告訴人乙○○受詐欺之部分,經核與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帳號等資料完全一致,應屬重複起訴,嗣經檢察官以114年度聲撤字第8號撤回此部分之追加起訴,有檢察官撤回起訴書可參,是此部分之追加起訴(即附表附表七編號10所示)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三、另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等受詐欺之部分,檢察官僅對同案被告子○○為移送併辦,未對被告吳庭廉起訴或追加起訴,而同案被告子○○提供帳戶之犯行另經本院審結(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08號),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不在本案審理範圍,應由檢察官另行為適法之處理。
四、又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告訴人辰○○受詐欺之部分,檢察官僅對被告周菁菁、同案被告宙○○為移送併辦,未對被告吳庭廉起訴或追加起訴,附此敘明。
五、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吳庭廉、周菁菁、魏伶軒及辯護人等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235卷{以下均稱本院卷}四第23-24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據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或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後述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六、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規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參照)。是依上說明,本案被告吳庭廉以外之人,包括同案共犯之間,於警詢之陳述,於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吳庭廉涉及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吳庭廉固坦承有與附表二及附表四至七所示之被害人等交易虛擬貨幣等客觀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以及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只是個幣商,客戶跟我買虛擬貨幣時,我確實有將虛擬貨幣匯入被害人指定之錢包地址;我在幣託、MaiCoin交易平台交易,因為這些平台帳戶有交易額度限制,我大量收集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以利於我在上開平台買幣;施O言、施O杉是我介紹給劉OO,後來施O杉華南帳戶被警示時,他們連絡不到劉OO所以透過被告魏伶軒來找我,我確實有依照被告魏伶軒之要求,匯款給施O杉1萬9,300元車馬費等語(本院卷二第202-203頁,本院卷四第176-177頁);辯護人則為被告吳庭廉辯護以:
⒈起訴書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客服許佳怡」詐欺附表二編號14告訴人丑○○時,其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與被告吳庭廉所租用同案被告卯○○之新光帳戶(即附表一編號6)為同一之部分,參酌告訴人丑○○於警詢筆錄描述其投資虛擬貨幣之過程中,均未曾提及「球球幣商」,且告訴人丑○○買幣均是在本案詐欺集團所提供之網站下單,並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客服許佳怡」,透過通訊軟體LINE直接提供卯○○新光帳戶供告訴人丑○○匯款,亦即告訴人丑○○本人未曾與被告吳庭廉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惟卷內關於告訴人丑○○在110年12月30日同一筆交易,竟出現2份不同對話紀錄,從時序上及對話內容來看,可知本案是詐欺集團成員「客服許佳怡」先假冒球球幣商,再取得告訴人丑○○之身分資料後完成交易,顯然就是三方詐欺,利用告訴人丑○○去付錢買幣,詐欺集團即可以因此免費得到虛擬貨幣,並不是起訴書所稱的假交易、或是被告有刻意製造假對話紀錄來蒙騙偵查機關之情形。
⒉綜觀本案卷證,本案並非被告吳庭廉去詐欺告訴人,其會涉入本案,是因為與告訴人交易虛擬貨幣,但在交易虛擬貨幣過程中,都有依法作KYC,倘若被告吳庭廉實際有參與詐欺犯行,何必如此認真作KYC?此外,參照對話紀錄,告訴人等顯然對虛擬貨幣價格有比過價,跟被告吳庭廉買幣也是個人選擇,又告訴人巳○○曾向被告吳庭廉表示疑似被詐騙,被告吳庭廉甚至告誡對方千萬不要把幣轉給別人,另告訴人地○○要跟被告吳庭廉買幣時,被告吳庭廉表示現在休假,請她找別的幣商買幣,如果被告吳庭廉真的是詐欺集團之一份子,應該是騙的錢越多越好,怎麼還會拒絕交易?
⒊再從本案卷證及查詢區塊鏈紀錄,被告吳庭廉在轉幣給告訴人前,都會確認是告訴人本人之電子錢包,且最後也確實都有將等值的幣交給告訴人,因此被告吳庭廉與告訴人交易虛擬貨幣時,雙方對於交易的金額、單價及數量都已講明,並且達成合意,告訴人在與被告交易虛擬貨幣的當下並沒有任何受到詐欺的情事。而告訴人等收到幣之後,選擇聽信詐欺集團去假投資平台作高槓桿投資,才因此造成財物損失,但假設告訴人在收到虛擬貨幣後,突然不想轉到投資平台,而選擇直接把幣賣給其他人,都不會有詐欺結果之發生,詐欺集團也不會得逞。因此可以看出,在詐欺集團的犯罪計畫裡,有沒有交易虛擬貨幣不重要,是不是跟被告吳庭廉交易虛擬貨幣也不重要,這點我們也可以從剛剛前面提到的告訴人丑○○的交易模式也可以再次證明,被告也只是詐欺集團的跳板、也是被詐欺集團利用的工具,以上種種都能證明被告吳庭廉與詐騙集團間並沒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
⒋至附表三所示施O杉華南帳戶之部分,被告吳庭廉僅是單純介紹給另案被告劉OO,實際上被告吳庭廉沒有跟施O杉簽約等語。
㈡訊據被告周菁菁固坦承有交付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銀行帳戶予被告吳庭廉,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當時被告吳庭廉拿我的帳戶,說不會去做非法用途,我們有簽合法契約,直到銀行說我的帳戶不能動了我才知道被騙,但我沒有去報案等語(本院卷二第366頁)。
㈢訊據被告魏伶軒對於上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四第188-189頁),核與被害人巳○○、告訴人申○○、A○○、戌○○、程OO於警詢之指訴相符,並有如附表九至十四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魏伶軒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被告魏伶軒上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已堪認定。
㈣被告吳庭廉、周菁菁雖否認有何上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洗錢之犯行以及幫助詐欺、洗錢之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查:
⒈下列不爭執事項均有如附表九至十四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佐,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已堪認定:
⑴被告吳庭廉確實有向被告周菁菁、魏伶軒以及同案被告卯○○、癸○○○、子○○以及宙○○等人,以投資虛擬貨幣為由,租用其各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並均簽立合作契約書;被告周菁菁、魏伶軒以及同案被告卯○○、癸○○○、子○○以及宙○○等人確實交付其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帳戶資料供被告吳庭廉使用。
⑵被告周菁菁因此自被告吳庭廉獲得3萬元之報酬。
⑶附表一所示之其餘帳戶,除附表一編號32施O杉華南帳戶外,均同樣為被告吳庭廉以投資虛擬貨幣為由,向各帳戶登記名義人租借使用。
⑷被告吳庭廉確實有介紹另案被告施O杉、劉OO相互認識,另案被告施O杉確實有提供附表一編號32銀行帳戶予另案被告劉OO使用,嗣另案被告施O杉前往製作警詢筆錄時,被告吳庭廉經被告魏伶軒要求,匯款1萬9,300元予另案被告施O杉作為車馬費。
⑸被告吳庭廉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附表一編號32施O杉華南帳戶除外)後,確實與如附表二及附表四至七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附表二編號14告訴人丑○○部分除外),以LINE暱稱「球球幣商」為幣商名義交易虛擬貨幣,且上開被害人、告訴人等均各自於附表二及附表四至七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及附表四至七所示之金額,至被告吳庭廉所指定如附表二及附表四至七所示之帳戶,隨即遭提領或轉出。
⒉從而,本案之主要爭點如下,並於下分論之:
⑴被告吳庭廉有無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基於加重詐欺以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作為本案詐欺集團配合之「水房」?
⑵被告吳庭廉主觀上是否知悉上開被害人、告訴人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與其交易虛擬貨幣,並匯入詐欺犯罪所得?
⑶被告吳庭廉是否基於上開之主觀認知及犯意聯絡,介紹另案被告施O杉提供附表一編號32所示帳戶予另案被告劉OO,擔任收簿手之角色?
⑷被告周菁菁是否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其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銀行帳戶予被告吳庭廉?
⒊被告吳庭廉之部分:
本案綜觀相關虛擬貨幣金流、詐欺贓款即新臺幣金流、大量收集帳戶、人頭帳戶相互流用等事實,以及被告吳庭廉交易慣習與正當合法幣商有異等節,已足認定被告吳庭廉上開主觀認知及犯意聯絡,以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水房」職務及收簿手之犯行,詳述如下:
⑴虛擬貨幣金流部分,被告吳庭廉所持用之電子錢包曾有本案詐欺集團匯入虛擬貨幣之紀錄,可知被告吳庭廉之幣源部分來自本案詐欺集團,堪認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有參與、連結關係:
①告訴人初OO於警詢時指稱:110年11月間認識網友,該網友介紹我投資虛擬貨幣,並要我加「客服小秘書」的LINE,我依照「客服小秘書」指示匯款購買虛擬貨幣,並多次從我的電子錢包地址「TBodtij27a3tVAVi7LDPzaNLT5Zhim43LB」(下稱43LB錢包)付款虛擬貨幣至「客服小秘書」指定之電子錢包「TC84Qzq2hy1LxqJHPfURuu7kXguqqrSebz」(下稱Sebz錢包)等語(新北地檢111偵39758卷第21-22反面),並提出上開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之轉帳明細,以及告訴人初OO與「球球幣商」交易購買虛擬貨幣過程的對話紀錄為證。另參酌被害人巳○○、蕭OO等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1頁、111偵6811卷第105頁),可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介紹投資虛擬貨幣後,均會向被害人「指定或介紹」包含「球球幣商」等特定幣商,請被害人先前往兌換虛擬貨幣後再投入,足見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手法,是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包裝,誘導被害人申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後,再「介紹」被害人與特定幣商換購虛擬貨幣,後續再要求被害人配合轉出至本案詐欺集團之錢包地址,以達成本案詐欺集團獲得犯罪所得並同時能迅速轉出、洗錢之目的。
②另觀諸上開告訴人初OO與「球球幣商」之對話紀錄(新北地檢111偵39758卷第48-53頁),告訴人初OO在依照「客服小秘書」指示付款虛擬貨幣前,亦是先向被告吳庭廉「球球幣商」購買虛擬貨幣。而自該對話紀錄中付款虛擬貨幣紀錄之截圖,以及被告吳庭廉自己所傳送之電子錢包地址「TRCq5nVyXGRUxttJ7M1KykPEvrMDAn2DtR」(下稱2DtR錢包)等訊息,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Sebz錢包我沒有印象,這個地址也不是我在使用,但2DtR錢包確實是我在使用等語(本院卷三第15-16頁),足認被告吳庭廉當時所持用之電子錢包地址確實為2DtR錢包無訛,而Sebz錢包既然是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客服小秘書」向告訴人初OO收受虛擬貨幣所用,應是本案詐欺集團所持用無誤,且告訴人初OO向被告吳庭廉所購入匯出之虛擬貨幣金流,應是自被告吳庭廉之2DtR錢包轉匯至告訴人初OO43LB錢包,再轉匯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使用之Sebz錢包,交易時間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約略在110年12月10日左右,此亦有相關交易紀錄附卷可考,應為真實。經本院查閱被告吳庭廉所使用之2DtR錢包轉匯紀錄,其中顯示1筆於110年11月23日13時31分,自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Sebz錢包匯款406.2單位虛擬貨幣至被告吳庭廉所持用2DtR錢包之交易紀錄(TXID:c244b28cd745e815c3ad25687f5d00000000d4d07e53f70a259a14f09dfc051f,本院卷二第315-316頁),足見被告吳庭廉虛擬貨幣之幣源,確實有部分來自本案詐欺集團所持用之Sebz錢包。此情並與上開告訴人初OO所購入、匯出之虛擬貨幣金流綜合觀之,雖受限於虛擬貨幣可輕易大量層轉、混同、難以一一核對追查之特性,尚無法證明至「本案2DtR錢包層轉回流之虛擬貨幣交易均為同一」之程度,依據Sebz錢包轉至2DtR錢包之交易時間,與告訴人初OO受騙匯出虛擬貨幣之時間點甚為接近等節,仍可大致勾勒出此3錢包地址間虛擬貨幣金流之迴圈關係(即Sebz錢包轉至2DtR錢包,再轉至43LB錢包,後再轉回Sebz錢包),而被告吳庭廉對於何以本案詐欺集團所持用之Sebz錢包層匯款至其所持用之2DtR錢包之交易紀錄乙節,僅泛泛辯稱不知情等語(本院卷三第16頁),未能予以合理說明,當可初步認定上開Sebz錢包匯款406.2單位虛擬貨幣至被告吳庭廉所持用2DtR錢包之目的,應是事先預備供被害人購買兌換所用。復審酌虛擬貨幣交易世界裡,電子錢包地址成千上萬,且交易對象龐雜散落於世界各處,若非被告吳庭廉與本案詐欺集團早有聯繫或計畫,其如何在茫茫人海中於本案案發同一期間內,與告訴人初OO「湊巧地」均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所持用之Sebz錢包進行交易之紀錄?足見上開虛擬貨幣金流迴圈之成形,並非偶然,此情實已足認定被告吳庭廉與本案詐欺集團確實有連結關係,甚而有犯意聯絡。
③此情亦可證明,縱然被告吳庭廉確實有將等值虛擬貨幣匯予被害人等,自整體利益關係觀之,這些虛擬貨幣亦僅是過水取得被害人信任所用,被害人兌換之虛擬貨幣最終必將回流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電子錢包地址,而被害人等所匯款之新臺幣現金款項早已交付被告吳庭廉,並經層轉而出,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失。是被告吳庭廉及辯護人辯稱:都有確實將等值的虛擬貨幣交予告訴人等語,可由上開障眼法予以解釋,不影響本案之認定而不足採。
⑵詐欺贓款即新臺幣金流之部分,因被告吳庭廉大量收集帳戶,以及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匯入之款項,遭迅速層層轉匯等行為,均與正當合法虛擬貨幣幣商交易模式大相逕庭,毋寧更接近於詐欺集團向來洗錢之手法:
①被告吳庭廉向附表一「帳戶申設人」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約40個(附表一編號32除外),以利本案交易虛擬貨幣所用,惟不曾使用自己所申設之銀行帳戶收款,為被告吳庭廉所自承不諱(本院卷四第170-171、174-175頁),足見被告吳庭廉大量蒐集人頭帳戶以供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款所用。然此等作法實與正當合法交易中,如無特殊原因或理由,賣家經常以自己申設之帳戶收款,避免帳目不清而衍生交易紛爭等常情均有所不符。對此,被告吳庭廉於本院訊問時第一次供稱:我自幣託或Maicoin購買虛擬貨幣,因為有額度問題,有些會限制只能買多少等語(本院卷二第139頁),其大量收集帳戶似因受限於各帳戶購買虛擬貨幣額度上限而有必要。惟經本院函詢Maicoin交易平台即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函覆:「Maicoin平台新臺幣入金限額:單筆150萬,無單日單月限額」,有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回函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349頁),可知同一帳戶入金額度縱然單筆有其上限,實並無單日單月上限,並非不可以同一帳戶分筆購買,堪認自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購入虛擬貨幣自無使用複數人頭帳戶之必要。此函文復經本院當庭提示,被告吳庭廉另供稱:因為帳戶轉帳額度會有限度,所以才要收集等語(本院卷三第13頁),改稱大量收集帳戶是因為銀行端的帳戶轉帳受限。經本院於後續訊問程序時當庭確認,被告吳庭廉供稱:(你之前稱蒐集帳戶是因為交易平台有額度限制,是否如此?)對;(為何你113年6月份準備程序時,又稱是銀行轉帳額度的上限?到底是交易平台的額度?還是銀行的額度?)銀行的額度等語,足見被告吳庭廉對於大量收集人頭帳戶原因之說詞前後不一,前辯稱內容自難以採信。
②縱暫認定被告吳庭廉收集大量帳戶之緣由,是經本院重複確認後其改稱之銀行端帳戶轉帳上限,惟觀諸附表二及附表四至七所示之金流明細,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依照被告吳庭廉之指示,匯款購買虛擬貨幣價金款項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後,該筆款項均會於短時間內轉至第二層帳戶,其中更有如附表二編號10、附表五編號1所示,於10分鐘內層轉至第4、5層人頭帳戶,或者層轉數層後於短時間內遭提領而出之金流等節,倘若確實如被告吳庭廉所辯稱:各帳戶轉帳上限額度等語,其何不逕以各第一層收款之人頭帳戶轉帳入金至上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即能避免受限於各帳戶轉帳額度?竟捨此不為,反而迅速將款項轉匯不同銀行帳戶,層層轉帳匯款,無異浪費各層銀行帳戶之單日單月轉帳上限,更徒增其交易成本(轉匯手續費、各筆記帳所耗費之成本等),被告吳庭廉所為,實與所辯稱之人頭帳戶收集原因、動機背道而馳,難以採信。被告吳庭廉上開如各附表所示層轉之行為,不僅與交易常情不符,更與向來詐欺集團用以規避查緝之洗錢方式如出一轍,且除此之外,其大量收集帳戶之作法,實難認再存有其他正當事由或理由,益徵被告吳庭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客觀事實。
③另觀諸各告訴人、被害人等與被告吳庭廉之交易對話紀錄,可見得被告吳庭廉在同一筆交易過程中,一直更換不同之受款人頭帳戶,與上開層轉各人頭帳戶之作法綜合觀之,亦難認被告吳庭廉之交易手法與常情相符。另經本院查閱被告吳庭廉於本案案發期間所使用之電子錢包交易明細,其所使用之電子錢包持續交易、使用之期間,最短者僅1個月,最長者亦僅3個月,相較於其等電子錢包交易量總計約略有800萬顆泰達幣(USDT),足認存活期間極為短暫,且以相當密集之速度頻繁交易,不僅與正當合法幣商長期持有使用自己的電子錢包等常情不符,亦與正當合法虛擬貨幣幣商交易模式大相逕庭,實難以相信被告吳庭廉僅是個人幣商,被告吳庭廉確實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作為本案詐欺集團配合之「假幣商真水房」等事實,應堪認定。
⑶被告吳庭廉所收集之人頭帳戶同遭本案詐欺集團所使用,可證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事,亦可知悉本案詐欺集團內「相互流用、分享」人頭帳戶之模式,更可證明被告吳庭廉除作為水房外,同時擔任收簿手,介紹另案被告施O杉提供附表一編號32所示帳戶予另案被告劉OO:
①同案被告卯○○提供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銀行帳戶供被告吳庭廉使用,為被告吳庭廉所承認在案,被告吳庭廉於警詢時亦供稱: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銀行帳戶都是我本人使用,沒有交給其他人等語(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1頁),可知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銀行帳戶原僅應由被告吳庭廉作為虛擬貨幣買賣交易使用。惟觀諸告訴人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扮演LINE暱稱「客服專員-許佳怡」之對話紀錄,「客服專員-許佳怡」在對告訴人丑○○施以詐術,要求告訴人丑○○匯款時,同樣給予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銀行帳戶供匯款,有對話紀錄在卷可證(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56頁),足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案發期間,同時與被告吳庭廉使用同一人頭帳戶,而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銀行帳戶若非由被告吳庭廉親自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如何取得該帳戶之掌控權?又或者,倘若被告吳庭廉並無與本案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而交付帳戶,本案詐欺集團何以願意甘冒風險,將詐得之贓款匯款至其等所無法掌控之人頭帳戶?可知該人頭帳戶應是由被告吳庭廉所提供,足認其同時擔任集團內收簿手之角色。被告吳庭廉泛泛辯稱:我沒有提供給詐欺集團,也不知道詐欺集團為何要拿我租來的帳戶去詐騙,不曉得詐欺集團為何會把款項匯入我租用之帳戶等語(本院卷四第176頁),實難採信。
②另審酌附表七編號7至9所示3名告訴人等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均未見該3名告訴人有與「球球幣商」交易之對話紀錄,似可認定其等均未與被告吳庭廉交易虛擬貨幣。然而,附表七編號7至9所示3名告訴人等確實均依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吳庭廉所收集、掌控之人頭帳戶,益徵被告吳庭廉將人頭帳戶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情事為真,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對附表七編號7至9所示3名告訴人為加重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此外,告訴人辛○○於附表二編號16匯款至另案被告吳O偉富邦帳戶後,立即轉匯至另案被告羅振霖(幫助詐欺、洗錢犯行,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判決)之第一銀行帳戶,均有相關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詳細金流、帳號參附表二所示)。然而同案被告羅振霖之第一銀行帳戶卻同時遭其他詐欺集團使用中,且同案被告羅振霖提供帳戶之對象,是通訊軟體Line暱稱「順心經理」,並非被告吳庭廉,此有上開判決可參,益徵本案詐欺集團內人頭帳戶間有相互流用之情事。
③至附表一編號32所示施O杉華南帳戶之部分,被告魏伶軒於偵查中供稱:111年1月間某日,我男友所經營之紋身店客人「阿霖」說要承租帳戶作為經營虛擬貨幣使用,我也是經由「阿霖」將帳戶交給被告吳庭廉,後來施O杉接到警方通知後,先找施O言,施O言找不到「阿霖」就找我幫忙,我進而找被告吳庭廉幫忙,在施O杉接受警察調查的前幾天,被告吳庭廉把施O杉出租帳戶的合約書正本郵寄給我,我收到後有拆開看,裡面署名是「劉OO」,另外因為施O杉有問我出庭有沒有車馬費,我遂向被告吳庭廉提出施O杉要車馬費的要求,被告吳庭廉確實有將車馬費1萬9,300元請我轉交給施O杉等語(112偵3167號卷第153-155頁),可知另案被告施O杉起初在提供人頭帳戶時,並未有雙方簽署「合作契約書」之事實,反而是直到員警介入調查時,被告吳庭廉才請被告魏伶軒轉交由另案被告劉OO署名之合約書正本與另案被告施O杉,足見所謂的有簽署合約書等節,均是作為應付後續司法偵查機關所用之偽裝。
④另參諸卷附被告吳庭廉、魏伶軒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魏伶軒轉知被告吳庭廉上情時,被告吳庭廉在對話紀錄中請被告魏伶軒告訴另案被告施O杉,要其背下應對員警詢問問題之回答方式,且在傳送應對說詞之後要求被告魏伶軒「訊息記得刪除」(112偵3167號卷第27-30頁),可知其等在司法介入調查後,利用通訊軟體串供以掩飾上開非法情事。另綜合觀諸上開對話紀錄,被告吳庭廉以「車」代稱人頭帳戶,更有傳送:「車主單傳給我一下,要跟那邊股東報」等訊息(112偵3167號卷第33-34頁),而被告吳庭廉對於「車主單」、「股東」為何意,於本院審理時均拒絕回答(本院卷四第177頁),上開對話紀錄所示除與被告吳庭廉辯稱:沒有其他員工、沒有其他老闆、也沒有其他股東,我是擔任個人幣商等語(本院卷三第13頁)全然不符外,亦可見其背後有集團操作,足以證明被告吳庭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情事。
⑤末審酌被告吳庭廉於本院審理時亦自陳:有依照被告魏伶軒之要求給施O杉1萬9,300元之車馬費等語(本院卷四第177頁),可知另案被告施O杉前往應訊之車馬費由被告吳庭廉負責,則倘若施奇衫之人頭帳戶均與被告吳庭廉無關,被告吳庭廉何必積極介入並為「應對說詞教學」,甚而支付破萬元之車馬費?此可推知被告吳庭廉同時擔任集團收簿手之職務,並處理人頭帳戶面對司法機關之事務,復與「LALA幣商」劉OO共同基於加重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交付如附表一編號32之施O杉華南帳戶後,由「LALA幣商」劉OO為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犯行,亦可見本案詐欺集團之間會有相互分享、流用人頭帳戶之情事,正可合理解釋上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同時使用附表一編號6之卯○○新光帳戶之緣故。
⑷至被告吳庭廉辯稱:幣源都是從幣託、Maicoin等平台購入等語,並提出幣託買幣發票為證(112偵緝字第559號卷二第5-8頁),惟被告吳庭廉未曾在幣託平台(BitoPro)、Maicoin等平台存留任何交易紀錄或註冊紀錄,有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以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000000000號函(111偵4179號卷第115頁,111偵4602號卷第83頁)在卷可參,另被告吳庭廉所提發票交易日期是111年1月13日及同年月14日,時點均在本案告訴人、被害人交易匯款之後,難認與本案相關,是被告吳庭廉辯稱自上開平台購入等語自不足以採信。另本院於第1次訊問程序時即請被告吳庭廉提出與本案相關之交易紀錄或證明,惟迄今逾1年半有餘,其均未提出任何與本案相關之購入交易證明、發票以及電子錢包交易紀錄,實難以認為其是合法正當之幣商。
⑸另辯護人為被告吳庭廉辯護以:被告吳庭廉未曾與告訴人丑○○進行虛擬貨幣交易,自告訴人丑○○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可知「客服許佳怡」假冒球球幣商,再取得告訴人丑○○的身分資料後完成交易,顯然就是三方詐欺;被告吳庭廉均依法作KYC,且告訴人等自己有比過價,買幣是個人選擇,又被告吳庭廉曾因休假拒絕交易,足見其無詐欺之犯行,另被告吳庭廉確實有將等值虛擬貨幣交予告訴人等,告訴人等並未受有損失,被告吳庭廉僅是成為詐欺集團之利用工具等語。
①惟被告吳庭廉查扣之手機中,確實有其與告訴人丑○○之LINE對話紀錄,對話內容均為討論交易虛擬貨幣,有該對話紀錄可參(111偵10388號卷第35-44頁),復參酌告訴人丑○○確實有匯款至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交易紀錄,可知被告吳庭廉確實曾與告訴人丑○○有交易虛擬貨幣之事實,是辯護人稱:未曾有交易,此為三方詐欺等語自不足採。
②另KYC(Know Your Customer),是金融和商業領域中用於驗證客戶身份、評估風險,並防止金融犯罪之流程,銀行透過KYC流程,確認客戶身份,並收集客戶相關資料,以確保客戶身份真實性,評估潛在風險。觀諸被告吳庭廉與告訴人等之對話紀錄,被告吳庭廉所為之KYC僅是簡單幾個問題詢問告訴人,同時要求告訴人拍攝個人身分證件照片以及大頭照並上傳等,此等短時間內完成,且未經任何查證之作法實難認得以達成上開目的,而有任何實質上之作用。此毋寧是佯裝自身為合法幣商之手法,接續用以取信告訴人、被害人等,致使其等更深信不疑,以及混淆後續司法機關之追查。此部分之辯稱亦難認可採。
③此外,告訴人等比價、購買虛擬貨幣等固屬其個人選擇,然告訴人等既然已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堪認已完全受本案詐欺集團掌控,其等均依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均屬詐欺犯罪計畫之一部。被告吳庭廉主觀上明知此情,亦知悉受本案詐欺集團掌握之告訴人等收受虛擬貨幣後,必然會依照指示再轉匯至本案詐欺集團之電子錢包,仍配合向告訴人收款並轉匯虛擬貨幣,促使詐欺犯罪計畫得以達成,屬參與本案正犯犯行無誤。且基於虛擬貨幣去中心化以及申設電子錢包無須實名登記之隱匿特性,被告吳庭廉配合使告訴人等得以將新臺幣現金轉換為虛擬貨幣等節,無異使本案詐欺贓款得以迅速轉出,規避所有透過銀行端執行之金融管制,而達成迅速且大量的洗錢目的,是有無交易虛擬貨幣非但至關重要,更是本案詐欺犯罪、洗錢犯罪既遂之重大關鍵。又被告吳庭廉縱有告誡告訴人巳○○不要把虛擬貨幣轉給他人,以及表示休假拒絕交易等節,固有對話紀錄為據,惟審酌現今詐欺集團數量眾多,同一告訴人同時遭複數詐欺集團詐欺,並非不可想見,是被告吳庭廉聽聞告訴人巳○○曾向其表示疑似被詐騙等語,除了以假關心之方式取信告訴人巳○○,而繼續偽裝合法幣商外,亦可能是避免告訴人巳○○轉匯至其他詐欺集團所持用之電子錢包地址,致使本案詐欺集團功敗垂成(縱使如此,被告吳庭廉既已收受虛擬貨幣買賣對價,本案詐欺集團自無損失)。而參酌被告吳庭廉所使用之電子錢包交易流量達數百萬單位泰達幣,可知本案詐欺集團之規模龐大,當可推知該集團內部基於「風險分散」之概念,同時有數個「水房」擔任與被告吳庭廉相同之職務,並同時進行,以分散遭緝獲金流遭查扣之風險,本案詐欺集團另有「LALA幣商」劉OO與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卓OO交易即為適例。從而被告吳庭廉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期間,偶因個人因素或贓款分流之原因而「休假」暫時停止交易,改由其他水房承接,自非不可想見,是上開辯稱「詐欺集團不會拒絕交易」等論據並不可採。
④最後,被告吳庭廉仲介另案被告施O杉、劉OO達成承租人頭帳戶之交易,並非僅是單純介紹,而是收簿手以及集團內人頭帳戶之流用關係,業如前述,此部分之辯稱亦不足採。
⑹末審酌被告吳庭廉於本院審理時,自始無法合理說明本案何不用自己登記名義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去購買虛擬貨幣,反而使用他人名義註冊平台帳戶並購買之正當事由(本院卷四第174頁),甚至對於虛擬貨幣購入賣出之價差為前後不一、錯誤之陳述(本院卷三第14頁),另經本院訊問何以將款項轉匯多層帳戶時,被告吳庭廉供稱:之前有遇過客戶跟我買幣,但是帳戶突然被凍結,我怕帳戶被凍結,我就沒有辦法把錢拿去買幣,因為凍結的帳戶不是我所有,所以沒有報案等語(本院卷三第14頁),可知被告吳庭廉對於其所使用之人頭帳戶遭凍結,抱持毫不在乎之心態。綜上所述,被告吳庭廉於本案收集大量人頭帳戶、與同一告訴人交易當中頻繁更換受款帳戶均與交易常情不符,且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之電子錢包曾有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更有與本案詐欺集團同時使用同一人頭帳戶,以及流用人頭帳戶等事實,又本案告訴人等所匯入之贓款遭迅速層層轉匯,與詐欺集團向來洗錢手法如出一轍,是被告吳庭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基於加重詐欺以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作為本案詐欺集團配合之「水房」以及擔任收簿手交付人頭帳戶之犯行,應堪認定。
⑺觀諸被告吳庭廉供稱:我在火幣交易所公開販賣虛擬貨幣之訊息,並留下LINE「球球幣商」聯繫資訊等語(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1頁),參以本案網路虛擬貨幣投資詐欺之犯罪型態,自招募集團成員至籌設機房、實施詐騙、指示被害人匯款或轉介假幣商以交付款項等各階段,由多人分工方能完成,足見被告吳庭廉與其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收取如各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已有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而詐欺取財之謀議及分工。又被告吳庭廉及其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收取告訴人等所匯入之款項,為共同詐欺取財之所得贓款,被告吳庭廉迅速層轉而出,隱匿金錢之來源及去向,製造金錢流向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其行為已非單純之處分贓物行為,核屬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無訛。
⒋被告周菁菁之部分:
被告周菁菁對於其提供附表一編號3、4所示銀行帳戶之犯行,應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詳述如下:
⑴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刑法詐欺罪雖不處罰過失,然「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均「已有預見」,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乃「確信」該事實不會發生,而「不確定故意」者,則對於事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
⑵個人於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及密碼,係針對個人身分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而金融帳戶既為個人理財工具,且帳戶及密碼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顯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因此除非與本人具有密切親誼之關係,或有相當程度之信賴基礎(例如父母子女或配偶等至親關係),實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將金融帳戶及提款密碼隨意提供他人或交給不相識之他人使用。況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是申請存款帳戶極為容易而便利,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此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熟知之常識,故除非有特殊或違法之目的,並藉此躲避警方追緝,一般正常使用存款帳戶之人,並無向他人借用、承租或購買提款卡之必要。且金融帳戶可隨時隨地提領帳戶內現金,資金流通功能便利強大,是一般人多妥善保管絕不輕易交給他人使用,更不可能隨意受人指示提領或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邇來國內詐欺事件頻傳,而詐騙集團之所以如此猖狂且肆無忌憚,其最主要之原因即在於其等利用第三人之金融帳戶作為資金流通工具,核心成員則隱身其後,於騙得金錢後指示金融帳戶所有人將贓款提領或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此等犯罪手法為全國人民所普遍知悉,稍有智識能力或社會經驗之人均普遍知悉,屬一般生活所應有之認知,自無不謹慎提防。是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亦均應有妥為保管金融帳戶及密碼,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帳戶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此等極具敏感性舉動,如無相當堅強且正當之理由,一般均可合理懷疑提供金融帳戶者對於可能因此助長詐騙集團之犯行及作為收受、提領詐欺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而為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去向之犯罪工具,有一定程度之預見,且對於此等犯罪結果,主觀上必然出於默許或蠻不在乎之狀態,蓋金融帳戶一旦提供並依指示提領轉匯,無異將金融帳戶讓渡他人而自己則置身事外,任憑被害人受騙且追償無門,此種舉動及主觀心態當屬可議,而有以刑罰加以處罰之必要。
⑶被告周菁菁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且從事文書工作(本院卷四第188頁),且於本院審理時亦自陳:自己不會將掛有自己名字的身分證、印章隨意交給他人使用,避免他人拿去做壞事、導致自身不利後果等語(本院卷四第178頁),可知其於將附表一編號3、4所示金融帳戶提供被告吳庭廉使用時,係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而非屬欠缺一般交易常識或未受教育而有認知上缺陷之人。基於上開說明,其對於社會上常見以人頭帳戶實施詐騙並作為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去向之犯罪工具,當可知悉,是以,若將金融帳戶作為商品出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係淪為詐騙工具使用等情,自不得諉為不知。
⑷關於被告周菁菁與被告吳庭廉是否相互熟識之部分,被告周菁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透過朋友的朋友認識被告吳庭廉,時間點大約是在案發前幾個月,被告吳庭廉說他要投資虛擬貨幣,會將紅利分給我,但沒有說要怎麼分,我沒有去查證他說的這些,自己也不懂虛擬貨幣是什麼等語(本院卷二第366頁),可知被告周菁菁與被告吳庭廉於案發前不久認識,更是透過朋友的朋友輾轉認識,足見2人並非彼此熟識之友人,更無相當之信賴基礎。此外,被告周菁菁對於被告吳庭廉租用其所提供金融帳戶之目的或說詞,不僅未曾查證,甚至自己對於虛擬貨幣為何物全然不知,遑論投資。是在被告周菁菁連交付對象、交付目的均不清楚之情形下,實難認其將金融帳戶及提款密碼隨意提供予不熟識之被告吳庭廉使用,有何正當理由。
⑸另被告周菁菁自承:經銀行通知金融帳戶被警示後,我才知道被騙,但我沒有去報案等語(本院卷三第187頁),除了被告周菁菁自認受騙反而未曾報案等不合理之處,其既然知悉自身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已陷於警示狀態,仍未有任何進一步的查證或處置,其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熟識之被告吳庭廉,放任被告吳庭廉隨意使用該帳戶,甚至為非法使用之不確定故意,可見一斑。
⑹綜上各情,堪認被告周菁菁是在未經合理查證、無任何防免金融帳戶供詐欺、洗錢等不法使用之有效措施下,將上開金融帳戶提供予無任何信賴基礎之被告吳庭廉使用,並對於被告吳庭廉如何使用帳戶毫不在意,甚者後續帳戶遭警示時亦未置可否。縱被告吳庭廉以其提供之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犯罪,也有所容任,則被告周菁菁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其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金融帳戶予被告吳庭廉之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⑺被告周菁菁固辯稱:被告吳庭廉說不會拿我的帳戶去做非法用途,我們有簽合法的契約等語,並提出「合作契約書」作為論據。惟查:
①觀諸該合作契約書內容,其中第1條約定:「甲方(即被告吳庭廉,下同)為經營虛擬貨幣之買賣與乙方(即被告周菁菁,下同)簽訂銀行帳戶(借)合作契約書,甲方僅操作虛擬貨幣之買賣用途,並無參與任何募資、賭博、洗錢等非法項目,甲方每筆交易與客戶確認資金皆為合法、正當取得,非詐欺或竊盜等任何犯罪不法所得,此皆甲方向乙方詳實說明告知,乙方已明確知悉,雙方合意簽訂此份合約」等語,僅籠統表示被告吳庭廉取得金融帳戶作為操作虛擬貨幣之買賣,不涉及非法項目、不法所得,但對於有何監督機制擔保金融帳戶不遭他人違法使用之重要細節付之闕如。
②復觀諸前開契約書第2條尚載明「若本契約存續期間內,如因甲方或甲方客戶之緣故,造成乙方銀行帳戶遭行政或司法機關凍結、查封、扣押、風控等影響銀行帳戶正常使用之情況,甲方(3日內)需全權負責」等語,且被告吳庭廉亦供稱:有跟他們說如果被警察通知的話,會給他們交通費等語(本院卷四第171頁),足見被告吳庭廉在向被告周菁菁租用帳戶時,早已明示或暗示本案出租金融帳戶遭司法機關調查之可能性,而一般正常理性之第三人見此條款說明應早已有所警覺,並進一步查證或釐清遭司法機關調查之可能性為何,甚而應拒絕提供金融帳戶。然被告周菁菁並未做出任何處置,僅於合作契約書簽名後隨即交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益徵其放任他人隨意使用其金融帳戶之不確定故意。
③再細譯前開契約書第3條第⑴項尚載明「…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銀行帳戶內所有金錢、收益權利均歸甲方。合約期間內,乙方不得將此銀行帳戶內金額提領或轉帳等方式取出…」、同條第⑵項載明「於本合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應將銀行帳戶之存摺、印鑑章、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皆交付予甲方,供甲方查驗帳戶交易紀錄及轉帳…」等語,足見被告周菁菁知悉其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形同放任自己對上開帳戶失去掌控權,使被告吳庭廉得以自由運用、操作前開帳戶內之款項,被告完全無從加以管控,則被告周菁菁對於交付前開帳戶資料予被告吳庭廉,可能遭利用作為不法用途乙節顯有所認識。
④綜合上述,可見被告周菁菁實未確認租用帳戶之真實目的,認為只要有簽訂合作契約書,即可免於一切刑事責任之追訴,並縱然預見附表一編號3、4所示帳戶確有可能遭被告吳庭廉持以作為詐欺他人財物之工具使用,及後續隱匿贓款去向而將款項匯出或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出之洗錢行為,卻依然放任前開帳戶遭利用為實行詐欺取財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出入帳戶,且無法有效控管風險,適足以證明被告周菁菁早已預見提供前開帳戶可能作為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卻執意將前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被告吳庭廉犯罪使用之漠然心態。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庭廉、周菁菁所辯,均非可採,被告吳庭廉、周菁菁、魏伶軒上開各別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庭廉、周菁菁、魏伶軒等3人行為後:
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然本次修法針對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部分並未修正,且同條刪除強制工作部分前業經宣告違憲失效,是修法僅就失效部分明文刪除,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即現行法規定論處。
⒉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6月2日起生效。本條修正時,於第1項新增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規定,刑度部分則未修正,本案被告吳庭廉所犯者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罪,修正後並無對其等有利不利之情形,本案即應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規定。
⒊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亦同),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即現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⒋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再行修正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乃對法院裁量諭知「宣告刑」所為之限制,適用之結果,實與依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而量處較原法定本刑上限為低刑罰之情形無異,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事項。
⒌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
⑴被告吳庭廉各次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均否認犯行並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不符合歷次修法自白減刑(必減)規定。是經綜合比較結果,自以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被告吳庭廉之部分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⑵被告周菁菁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均否認犯行並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不符合歷次修法自白減刑(必減)規定,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有期徒刑部分為2月以上7年以下)以及同條第3項之規定,處斷刑範圍為「1月以上5年以下」(幫助犯減輕,且不得超過普通詐欺罪最重本刑5年,故而框架上限係5年)。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處斷刑範圍則為「3月以上5年以下」。是經綜合比較結果,自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被告周菁菁之部分應整體適用之。
⑶被告魏伶軒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且於審判自白犯行,然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僅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自白減刑(必減)規定,不符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是分別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有期徒刑部分為2月以上7年以下),並分別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結果,處斷刑範圍為「最低刑度未滿1月、5年以下」(幫助犯減輕後遞減之,且不得超過普通詐欺罪最重本刑5年,故而框架上限係5年)。而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有期徒刑部分為2月以上7年以下),並不得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結果,處斷刑範圍為「1月以上5年以下」(幫助犯減輕,且不得超過普通詐欺罪最重本刑5年,故而框架上限係5年)。末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6月以上5年以下),因被告魏伶軒不符同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自不予減輕其刑,其處斷刑範圍為「3月以上5年以下」(幫助犯減輕)。經綜合比較結果,自以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被告魏伶軒之部分應整體適用之。
㈡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庭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於其脫離或遭查獲之前,應僅成立參與犯罪組織之單純一罪。而觀諸被告吳庭廉之前案紀錄,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涉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案件,本案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揆之前揭說明,本案自應就被告吳庭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併予評價。
㈢論罪
⒈核被告吳庭廉:
⑴於附表二編號15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⑵於附表二編號1至14、16至19、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所示各編號,以及附表七編號2至編號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⑶於附表七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
⒉核被告周菁菁所為,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⒊核被告魏伶軒所為,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⒋被告周菁菁、魏伶軒固幫助他人為詐欺之犯行,但尚無證據足認被告周菁菁、魏伶軒對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人數,或詐欺集團成員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所載之方式為詐欺犯行有所認識或預見,依罪疑惟輕之原則,僅得認定被告周菁菁、魏伶軒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尚難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相繩。
⒌被告吳庭廉於附表八所示各告訴人或被害人多次交易虛擬貨幣等舉動,均係各別基於收受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出之不法贓款、隱匿犯罪所得流向之同一目的,於密接時間內所為,分別侵害相同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別舉動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該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僅分別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
⒍被告吳庭廉於附表二編號15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於附表二編號1至14、16至19、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所示各編號,以及附表七編號2至編號9所示犯行(告訴人或被害人同一者不重複計入),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⒎被告周菁菁、魏伶軒各自同時以一提供如附表一編號3、4以及編號12、13所示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本案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⒏被告吳庭廉就上開犯行,雖與實行詐術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互不相識,然本案犯罪仍因以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犯罪之目的,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⒐被告吳庭廉所犯如附表八所示,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⒑刑之減輕部分:
⑴被告吳庭廉於附表七編號1所為之部分,其已著手實行詐欺取財行為,惟交易失敗而告訴人徐OO未匯款成功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周菁菁、魏伶軒幫助洗錢行為程度顯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魏伶軒於審理時自白洗錢犯行,已如上述,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⑶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周菁菁、魏伶軒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情節顯然較正犯輕微,亦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對於本案想像競合應論處之幫助洗錢罪,不生處斷刑之實質影響,而作為量刑從輕審酌因子。
⒒檢察官另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559號、112年度偵字第192號、114年度偵字第3958號併辦意旨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329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辦,觀諸該等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核與本案所載犯罪事實屬於單純一罪,乃事實上之同一案件,亦與本案審理之範圍係屬同一,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㈣量刑
⒈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庭廉正值青壯年,不思透過合法管道求職謀生,或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為牟取不法高額報酬,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參與詐騙,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收簿手以及水房,所為應值非難;被告吳庭廉取得贓款後,旋即層轉詐欺犯罪贓款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又本案被害人數眾多,且被告吳庭廉供稱:本案虛擬貨幣交易量折算價值上千萬應該有等語(本院卷四第172-173頁),足見本案詐欺集團之規模,堪認其所為已極嚴重影響交易安全及經濟秩序,自其等短時間內為如此之交易量可知所生危害重大,被告吳庭廉於集團中所擔任者,亦非僅詐欺集團底層或基層之車手,堪認其已接近詐欺集團之核心地位;復審酌被告吳庭廉犯後均否認犯行,未與所有告訴人、被害人等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失之犯後態度,參酌被告吳庭廉當時年齡約僅19、20歲,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其職業、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末兼衡本案犯罪情節、手段和動機相似,且各次所犯期間接近,非難重複性較高,固應定較低之執行刑,惟審酌其整體所造成之損害、交易金額、總體被害人數量、參與組織規模龐大且居於組織核心關鍵地位,認本案不宜輕縱,參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
⒉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周菁菁、魏伶軒對於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有所預見,竟仍恣意交付其等名義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而供幫助犯罪使用,使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得以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擾亂金融交易秩序且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被告周菁菁、魏伶軒所為不啻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並造成如各附表所示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同時增加其等尋求救濟困難,所生危害非淺;參以被告周菁菁、魏伶軒為獲取相當之報酬而提供本案帳戶之犯罪動機、目的,另參酌詐欺集團利用其各自提供帳戶洗錢之金額等犯罪所生之危害,考量被告周菁菁始終否認犯行;被告魏伶軒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惟至本院最後審理期日方坦承),已符合相關自白減刑規定(學理所稱想像競合所犯輕罪之釐清作用)等各別犯後態度以及各自獲得之報酬,兼衡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魏伶軒所犯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仍與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不符,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參、沒收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吳庭廉、周菁菁、魏伶軒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犯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二、綜合計算附表二、附表四至附表七所示(扣除附表二編號20至23以及附表七編號1、10)金額,可知被告吳庭廉經手約略2,068萬8,024元之詐欺犯罪所得,此部分因被告吳庭廉確實有匯款等值之虛擬貨幣至各被害人、告訴人等之電子錢包,再由被害人及告訴人等自行轉匯至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握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之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致無從追查而未查獲,且卷內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吳庭廉仍實際持有或支配享有上開犯罪所得、利益之全部,是此部分如全部再予沒收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復按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害人及告訴人數眾多,交易筆數破百,且歷次交易匯率均不同,逐一認定不符效益,亦顯有困難,應以估算認定之。觀諸被告吳庭廉與被害人庚○○之交易對話紀錄(111偵6811號卷第54-55頁),可知雙方於110年11月18日,以每顆泰達幣32元之匯率進行交易。另查泰達幣於110年11月19日兌換新臺幣之匯率為29.4763元,有歷史匯率紀錄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吳庭廉約以每顆泰達幣2.5元之差價,賺取被害人、告訴人等所匯入之款項約百分之八點五(即2.5除以29.4763等於0.0848,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3位),作為其配合本案詐欺集團洗錢之利益,而屬本案犯罪所得。據此估算,被告吳庭廉自身所獲得之犯罪所得為175萬848元(20,688,024×0.085=175,848.2,四捨五入),其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均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被告周菁菁於本院審理供稱:員警查獲後,我有去找被告吳庭廉拿回提款卡跟存摺,被告吳庭廉當場給我2-3萬元不等之紅利等語(本院卷二第366頁),足認被告周菁菁之犯罪所得為3萬元,其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被告魏伶軒於本院審理供稱:本案我總共實際拿到4萬元租金等語(本院卷二第367頁),足認被告魏伶軒之犯罪所得為4萬元,其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肆、不另為公訴不受理:
一、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67號追加起訴旨略以:被告吳庭廉上開如犯罪事實欄擔任收簿手交付另案被告施O杉人頭帳戶所為,係參與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因認被告吳庭廉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另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吳庭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之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336號等向本院提起公訴(下稱本訴),於112年6月12日繫屬,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參。是被告吳庭廉本訴加重詐欺取財行為,與後追加起訴所指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乃具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應於本訴一併審判。本訴先於追加起訴繫屬,應由本訴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檢察官於追加起訴被告吳庭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與本訴起訴事實屬同一案件,屬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依前開規定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因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吳庭廉涉犯加重詐欺罪與參與犯罪組織罪間,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被告吳庭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嫌,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伍、公訴不受理之部分:
一、111年度偵字第6601號等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庭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七編號4、5、6所示各別告訴人及被害人等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致如附表七編號4、5、6所示各別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七編號4、5、6所示時間,依被告吳庭廉指示匯款至附表七編號4、5、6所示人頭帳戶,因認被告吳庭廉分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112年度偵字第7680號等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庭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五編號5告訴人張OO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致告訴人張OO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五編號5所示時間,依被告吳庭廉指示匯款至附表五編號5所示人頭帳戶,因認被告吳庭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四、茲因檢察官於111年度偵字第660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所載被告吳庭廉對被害人庚○○、蕭OO以及告訴人歐O慧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七編號4、5、6所示),經核雖與本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13所示匯款筆數不同,惟所示被害人庚○○、蕭OO以及告訴人歐O慧均同一,此部分犯罪事實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原應一併審理,則被告吳庭廉於附表七編號4、5、6所示被訴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此部分自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另檢察官於112年度偵字第768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所載被告吳庭廉對告訴人張OO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五編號5所示),經核雖與112年度偵字第908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附表四編號3所示)所示匯款筆數不同,惟所示告訴人張OO同一,此部分犯罪事實為原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原應一併審理,則被告吳庭廉於附表五編號5所示被訴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亦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此部分亦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蓓真、邱亦麟、李秉錡、楊景舜移送併辦,檢察官邱亦麟、姜智仁、林仲斌、江金星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咨泓、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融機構帳戶一覽表
編號 | 金融機構帳戶 | 帳戶 申設人 | 帳戶簡稱 | 本院案號 |
1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癸○○○ | 癸○○○華南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2 |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癸○○○陽信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
3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周菁菁 | 周菁菁中小企銀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併6(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95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84號 |
4 |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周菁菁一銀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併3(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8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3號 | |
5 |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000 | 鄭O淑 | 鄭O淑彰化六信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6 |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卯○○ | 卯○○新光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7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卯○○星展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
8 |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子○○ | 子○○彰化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9 | 京城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子○○京城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併5(113年度偵字第5930、8201號) | |
10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宙○○ | 宙○○合庫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11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宙○○中信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併2(112年度偵字第4329號)、併4(111年度偵字第6329號)、併7(114年度偵字第309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 | |
12 |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魏伶軒 | 魏伶軒台中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13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墩分行 00000000000000 | 魏伶軒台新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 | |
14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李O信 | 李O信中信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 |
15 |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李O信陽信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
16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紀O豪 | 紀O豪華南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17 |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紀O豪彰化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
18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黃O翔 | 黃O翔中信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 |
19 |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黃O翔第一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
20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吳O德 | 吳O德台新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21 |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蕭O文 | 蕭O文元大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22 | 華南商業銀行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0 | 吳O偉 | 吳O偉華南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23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吳O偉富邦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 |
24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000-000000000000 | 李O瑋 | 李O瑋中信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 |
25 |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吳O翰 | 吳O翰永豐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併2 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 |
26 |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蔡O哲 | 蔡O哲台中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併2 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 |
27 |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何O成 | 何O成彰化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併2 |
28 | 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張O佳 | 張O佳兆豐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併2 |
29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林O章 | 林O章中信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併2 |
30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林O香 | 林O香中信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併2 |
31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魏O霆 | 魏O霆中國信託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併2 112年度金訴字第584號 |
32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施O杉 | 施O杉華南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443號 |
33 |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 | 葉O興 | 葉O興國泰世華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443號 |
34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葉O興中國信託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443號 | |
35 |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蔡O真 | 蔡O真玉山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548號 |
36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蔡O真台北富邦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548號 | |
37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范O暄 | 范苡瑄台北富邦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584號 |
38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范O暄華南帳戶 | 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 | |
39 |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 曾O鰧 | 曾O鰧臺灣土地銀行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584號 |
40 | 星展銀行 000-00000000000 | 鄭O懿 | 鄭O懿星展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443號 |
41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 楊O其 | 楊O其華南帳戶 | 112年度金訴字第443號 |
附表二: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款項金流
編號 | 被害人/告訴人 | 詐欺時間及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款帳號 (第1層) | 第2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3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4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5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1 | 巳○○(被害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l0年12月3日,以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李海濤」結識巳○○,並佯稱可在SPMAX虛擬貨幣交易所進行投資,須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進行虛擬貨幣場外交易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被告吳庭廉指示匯款。 | 110年12月3日21時52分許 | 10,200元 | 癸○○○華南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3日21時53分許、10200元 | |||
110年12月14日0時15分許 | 700,000元 | 周菁菁中小企銀帳戶 | 00000000000、110年12月14日0時17分許、700089元 | ||||||
110年12月28日21時31分許 | 50,000元 | 鄭O淑彰化六信帳戶 | 000-000000、110年12月28日、49868元 | ||||||
110年12月28日21時33分許 | 50,000元 | 000-000000、110年12月28日、50000元 | |||||||
110年12月30日16時17分許 | 294,000元 | 陳垣惠新光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30日16時18分許、294000元 | ||||||
111年1月5日10時46分許 | 40,000元 | 子○○彰化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5日10時46分許、40000元 | ||||||
111年1月7日11時25分許 | 70,000元 | 宙○○合庫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7日11時26分許、70000元 | ||||||
111年1月10日13時57分許 | 187,770元 | 宙○○合庫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10日13時59分許、187770元 | ||||||
111年1月13日11時32分許 | 300,000元 | 魏伶軒台中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13日11時33分許、30000元 | ||||||
2 | 庚○○(被害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宋陽」結識庚○○,向庚○○佯稱:加入「XLAM」投資平台及與被告吳庭廉進行虛擬貨幣場外交易即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俟庚○○取得錢包地址後,復依被告吳庭廉指示匯款。 | 110年11月18日14時29分許 | 10,000元 | 李O信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8日14時30分許、9985元 | |||
3 | 蕭OO(被害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前某時許,透過網路交友軟體派愛族,以暱稱「陳凱森」,結識蕭OO,雙方互加好友後,「陳凱森」即遊說蕭OO投資外幣,推薦蕭OO下載並加入SPMAX APP及LINE,該客服人員再教導蕭OO如何操作投資,先要求蕭OO向被告吳庭廉換取虛擬貨幣,再將換得之虛擬貨幣轉入SPMAX APP帳戶,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0年11月22日1時40分許 | 10,200元 | 李O信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2日1時40分許、10185元 | |||
110年11月21日10時21分許 | 50,000元 | 李O信陽信帳戶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0時25分許、50000元 | ||||||
110年11月21日10時28分許 | 50,000元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0時30分許、50000元 | |||||||
4 | 午○○(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透過網路交友軟體派愛族,使用暱稱「餘生」結識午○○,向其佯稱可加入幣安平台投資賺錢,並要求午○○與被告吳庭廉聯繫進行虛擬貨幣場外交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0年11月18日10時20分許 | 1,300,000元 | 李O信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1年11月18日10時48分許、0000000元 | |||
5 | 玄○○(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透過交友網站WeDate,以暱稱「蘇均浩」結識玄○○,並佯稱在渣打銀行上班,推薦玄○○下載並加入imToken APP及Etber.co APP,再要求玄○○向被告吳庭廉換取虛擬貨幣,再將換得之虛擬貨幣轉入imToken APP帳戶復轉入Etber.co APP帳戶,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0年11月11日15時50分許 | 10,300元 | 紀O豪華南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1日15時51分許、10300元 | |||
110年11月13日22時48分許 | 50,000元 | 紀O豪彰化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3日22時49分許、50068元 | ||||||
110年11月22日14時14分許 | 50,000元 | 黃O翔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2日14時18分許、49985元 | ||||||
110年11月22日14時20分許 | 5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2日14時22分許、49985元 | |||||||
110年11月27日18時33分許 | 50,000元 | 吳O德台新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7日18時35分許、49985元 | ||||||
110年11月28日15時18分許 | 5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8日15時18分許、49729元 | |||||||
110年11月29日13時40分許 | 15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13時51分許、149985元 | |||||||
110年12月1日15時43分許 | 250,000元 | 蕭O文元大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日15時45分許、270185元 | ||||||
6 | 丁○○(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透過交友軟體,以暱稱「蘇均浩」結識丁○○,並推薦丁○○下載並加入imToke APP及進入Etber.txanys.com網站,再要求丁○○向被告吳庭廉換取虛擬貨幣,將換得之虛擬貨幣轉入虛擬錢包,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0年11月11日22時20分許 | 10,300元 | 紀O豪華南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1日22時22分許、10300元 | |||
110年11月15日20時16分許 | 50,000元 | 紀O豪彰化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5日20時19分許、50005元 | ||||||
110年11月17日18時17分許 | 50,000元 | 李O信陽信帳戶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7日18時17分許、29878元 | ||||||
110年11月17日18時21分許 | 50,000元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7日10時22分許、10萬元 | |||||||
110年11月19日0時23分許 | 200,000元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9日0時24分許、20萬元 | |||||||
110年11月19日0時25分許 | 50,000元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9日0時31分許、50000元 | |||||||
110年11月22日11時52分許 | 50,000元 | 黃O翔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2日11時57分許、149540元 | ||||||
110年11月22日11時57分許 | 5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2日12時2分許、49985元 | |||||||
110年11月24日0時31分許 | 50,000元 | 黃O翔第一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4日0時33分許、417062元 | ||||||
110年11月24日0時39分許 | 50,000元 | 憑卡提款: ●110年11月24日0時50分許、30000元 ●110年11月24日0時51分許、30000元 ●110年11月24日0時52分許、30000元 ●110年11月24日0時53分許、10000元 | |||||||
110年11月26日0時11分許 | 23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6日0時12分許、429724元 | |||||||
7 | 壬○○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日,透過檸檬交友軟體,以LINE暱稱「金鑫淼」向壬○○佯稱:可下載LMCF外匯軟體,此軟體可以幫壬○○賺錢,再要求壬○○向被告吳庭廉換取虛擬貨幣,將換得之虛擬貨幣轉入虛擬錢包,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0年11月8日16時48分許 | 10,000元 | 紀O豪華南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8日16時49分許、10000元 | |||
110年11月10日19時12分許 | 1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0日19時13分許、10000元 | |||||||
110年11月10日19時53分許 | 9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0日19時53分許、90000元 | |||||||
110年11月14日20時8分許 | 10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4日20時09分許、100000元 | |||||||
110年11月14日20時42分許 | 5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4日20時42分許、50000元 | |||||||
110年11月14日20時44分許 | 5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4日20時44分許、56000元 | |||||||
110年11月15日21時39分許 | 10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5日21時41分許、100000元 | |||||||
110年11月16日19時44分許 | 10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6日19時46分許、100000元 | |||||||
110年11月16日20時20分許 | 50,000元 | 紀O豪彰化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6日20時21分許、49646元 | ||||||
110年11月17日15時48分許 | 100,000元 | 李O信陽信帳戶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7日15時52分許、100000元 | ||||||
110年11月20日0時42分許 | 100,000元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0日0時46分許、100000元 | |||||||
110年11月20日11時18分許 | 30,000元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0日11時22分許、30000元 | |||||||
110年11月21日11時16分許 | 30,000元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1時18分許、30000元 | |||||||
110年11月19日1時58分許 | 100,000元 | 李O信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1年11月19日1時58分許、99985元 | ||||||
110年11月19日11時51分許 | 78,240元 | 0000000000000000、111年11月19日11時53分許、78225元 | |||||||
8 | 寅○○ (被害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Pairs),以暱稱「y」、LINE暱稱「蘇格拉沒有底、王曦」等帳號,邀約寅○○投資泰達幣(USDT),並提供被告吳庭廉聯繫方式及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給寅○○,指示寅○○向被告吳庭廉換取虛擬貨幣,並將換得之虛擬貨幣轉入虛擬錢包,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0年10月26日12時19分許 | 75,000元 | 吳O偉華南帳戶 | 羅振霖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0月26日12時21分、75148元 | |||
110年10月29日13時53分許 | 175,000元 | 李O瑋中信帳戶 |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110年10月29日14時2分、25000元 ●0000000000000000、110年10月29日14時3分、30000元。 ●110年10月29日14時20分、45000元(後沖正)。 ●0000000000000000、110年10月29日14時21分、45000元 ●110年11月1日2時13分、75000元。 | ||||||
9 | 申○○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Pairs),以暱稱「潘俊傑」及LINE暱稱「Andy smile」等帳號,邀約申○○投資外匯,並要求下載SPMAX APP、imToken APP,之後提供被告吳庭廉聯絡方式及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給申○○,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向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 | 110年12月29日22時11分許 | 10,200元 | 吳O翰永豐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29日22時11分許、11185元 | |||
111年1月2日23時9分許 | 50,000元 | 子○○彰化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2日23時11分許、100000元 | ||||||
111年1月2日23時10分許 | 50,000元 | ||||||||
111年1月3日14時58分許 | 4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3日15時2分許、40000元 | |||||||
111年1月7日13時53分許 | 850,000元 | 宙○○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7日13時58分許、849985元 | ||||||
111年1月13日12時57分許 | 1,350,000元 | 魏伶軒台中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13日13時4分許、0000000元 | ||||||
111年1月14日00時6分許 | 20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14日0時7分許、199865元 | |||||||
10 | 乙○○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起,以LINE暱稱「晨皓」,邀約乙○○投資虛擬貨幣(TRX),並提供SPMAX APP及被告吳庭廉聯繫方式及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給乙○○,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向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 | 110年12月29日22時27分許 【同併2】 | 50,000元 | 吳O翰永豐帳戶 | 蔡O哲台中銀行000000000000、110年12月29日22時29分許、72161元 | 張O佳兆豐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29日22時29分許、72161元 | 林O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29日22時33分許、950015元 | |
111年1月7日10時51分許 【同併2】 | 714,520元 | 宙○○中信帳戶 | 何O成彰銀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7日10時53分許、714505元 | 林O章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7日10時54分許、714505元 | 魏O霆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 111年1月7日10時56分許、870000元 | 林O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7日11時4分許、870000元 | |||
111年1月10日14時50分許 | 300,000元 | 何O成彰銀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10日14時52分許、299875元 | 張O佳兆豐0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10日14時53分許、299875元 | ●00000000000、111年1月10日14時55分許、1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 ●魏O霆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10日15時5分許、180015 | ●現金提、111年1月10日15時25分許、100000元 ●現金提、111年1月10日15時25分許、100000元 | ||||
11 | 亥○○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0日,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ris」,以暱稱「April」結識亥○○,並向亥○○自稱為「王耀寬」,後向亥○○佯稱可加入虛擬貨幣投資,並提供名稱為Etber.co之程式,及被告吳庭廉聯繫方式及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給亥○○,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 | 110年11月21日23時36分許 | 16,000元 | 李O信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1年11月21日23時39分許、15985元 | |||
110年11月23日0時22分許 | 35,584元 | 黃O翔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3日3時45分許、35569元 | ||||||
110年12月6日22時29分許 | 50,000元 | 癸○○○陽信帳戶 | |||||||
110年12月6日22時30分許 | 39,984元 | 癸○○○陽信帳戶 | |||||||
12 | 甲○○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透過交友軟體「Tinder」平台,以暱稱「阿華」結識甲○○,並推薦甲○○下載加入imToke APP及Etber.co APP,及向其佯稱加入LINE群組「簡易換幣商城」和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即可獲利,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向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 | 110年11月18日0時1分許 | 50,000元 | 李O信陽信帳戶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8日00時2分許、5萬元 | |||
110年11月18日0時2分許 | 50,000元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8日00時3分許、5萬元 | |||||||
110年11月18日23時50分許 | 70,000元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8日23時52分許、7萬元 | |||||||
13 | 歐O慧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l0年10月18日,透過網路交友軟體派愛族(pairs),以LINE暱稱「Jack」結識歐O慧,並推薦下載Etber.co APP,再向其介紹加入LINE暱稱「客服小秘書」、「球球幣商」等帳號,佯稱和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即可獲利,致歐O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向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 | 110年11月16日12時7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1月6日)) | 30,100元 | 紀O豪華南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6日12時7分許、30200元 | |||
110年11月19日13時36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0年11月19日) | 50,000元 | 李O信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9日13時37分許、49985元 | ||||||
110年11月20日18時56分許 | 5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0日18時57分許、50000元 | |||||||
110年11月21日16時34分許 | 5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6時37分許、69985元 | |||||||
110年11月21日16時35分許 | 20,000元 | ||||||||
110年11月23日12時55分許 | 180,000元 | 黃O翔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3日13時31分許、179985元 | ||||||
110年11月23日14時6分許 | 3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3日14時8分許、59985元 | |||||||
110年11月23日14時7分許 | 3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3日14時8分許、59985元 | |||||||
110年11月24日11時7分許 | 33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4日12時2分許、329985元 | |||||||
110年11月29日15時34分許 | 30,000元 | 蕭O文元大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9日15時35分許、30000元 | ||||||
14 | 丑○○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許,透過LINE,以暱稱「趙藝瑤」認識丑○○,並提供fxtiveso.net網址下單,並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110年12月30日12時30分許 | 15,000元 | 卯○○新光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30日12時43分許、15100元 | |||
15 | 天○○ (告訴人)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9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PARIS ,以暱稱「吳斌」向天○○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等語,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向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 | 110年12月30日16時58分許 | 50,000元 | 卯○○星展帳戶 | ①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30日12時20分許、 180000元 | |||
110年10月22日23時12分許 | 10,000元 | 吳O偉富邦帳戶 |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10年10月22日23時15分許、10099元 | ||||||
110年10月24日19時31分許 | 5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0月24日19時33分許、100628元 | |||||||
110年10月24日19時32分許 | 50,000元 | ||||||||
110年10月29日0時3分許 | 10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0月29日0時30分至同日0時33分許、20005元(5次)(與警一銀0000000000000000、110/10/29中午12:07、150015元認定不同) | |||||||
110年10月30日12時20分許 | 180,000元 | 李O瑋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0月30日12時26分、180058元 | ||||||
110年12月4日 17時14分許【併1】 | 500,000元 | 癸○○○華南銀行 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4日17時15分許、500000元 | ||||||
110年12月6日 14時32分許【併1】 | 376,31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6日14時37分許、376310元 | |||||||
110年12月11日11時8分許【併1】 | 500,000元 | 周菁菁一銀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1日11時10分許、549853元 | ||||||
110年12月15日12時14分許【併1】 | 30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5日12時14分許、399710元 | |||||||
111年1月11日15時2分許【併4】 | 400,000元 | 宙○○中信帳戶 | |||||||
16 | 辛○○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中旬,詐欺集團成員在交友軟體「PARIS」結識辛○○,並介紹「Amber.co」APP投資平台(http://cnquja.com/z0rnhs9c)予辛○○,佯稱可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向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0年10月27日21時8分許 | 80,000元 | 吳O偉富邦帳戶 | 羅振霖0000000000000000、110年10月27日21時10分許、81219元 | |||
110年10月27日21時10分許 | 100,000元 | 羅振霖0000000000000000、110年10月27日21時12分許、98891元 | |||||||
110年11月12日20時10分許 | 100,000元 | 紀O豪華南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2日20時12分許、100600元 | ||||||
110年11月12日20時11分許 | 10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2日20時13分許、100000元 | |||||||
17 | 酉○○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期間,以LINE暱稱「吳世斌」向其佯稱: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即可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110年11月17日20時43分許 | 10,000元 | 李O信陽信帳戶 | 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7日20時43分許、1萬元 | |||
110年11月18日16時54分許 | 10,000元 | 李O信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1年11月18日16時55分許、9985元 | ||||||
110年11月22日21時9分許 | 100元 | 黃O翔中信帳戶 | 現金提、110年11月23日3時34分許、10000元 | ||||||
18 | A○○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起,透過交友軟體PARIS、以LINE暱稱「王少倫」結識A○○,並誆稱:投資虛擬貨幣(能量幣)可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1年1月5日21時34分許 | 3,300元 | 子○○彰銀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5日21時35分許、8500元 | |||
111年1月6日19時58分許 | 30,000元 | 宙○○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6日19時59分許、29989元 | ||||||
111年1月8日12時59分許 (●111年1月8日12時58分許、50000元 ●111年1月8日12時59分許、10000元) | 6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8日12時59分許、59745元 | |||||||
111年1月9日17時31分許 | 3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9日17時32分許、29865元 | |||||||
111年1月10日16時32分許 | 3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10日16時33分許、29985元 | |||||||
111年1月12日14時32分許 | 40,000元 | 魏伶軒台中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12日14時33分許、40000元 | ||||||
19 | 戌○○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Pikabu,以暱稱「阿鑫」、LINE暱稱「偉傑」結識戌○○,並誆稱:加入「XinBi Global」APP投資虛擬貨幣可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向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1年1月7日10時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月13日11時50分許) | 580,000元 | 宙○○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7日10時5分許、579865元 | |||
111年1月13日11時50分許 | 1,100,000元 | 魏伶軒台新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13日11時52分許、0000000元 | ||||||
20 (併3) | 未○○ (被害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5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以暱稱「劉耀華」、暱稱「潘俊傑」結識戌○○,並誆稱:運用投資理財,可有更多額外收入等語,並提供imToken APP、spmax APP連結,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匯款時間、金額,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右) | 110年12月15日12時22分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所載匯款時間、金額均有誤,應予更正) | 1,000,003元 | 周菁菁一銀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5日12時23分許、999988元 | |||
110年12月15日14時35分許 | 29,997元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5日14時38分許、30182元 | |||||||
21 (併5) | 地○○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初某時起,以LINE「李明偉」結識地○○,向告訴人地○○佯稱:可一起於虛擬貨幣平臺「Xinbi Global」參加「雙人儲值活動」操盤虛擬貨幣,俾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1年1月1日23時5分許 | 10,000元 | 子○○京城銀行帳戶 | 000-000000000000帳戶、111年1月1日晚上23時8分許、9880元 | |||
111年1月2日22時48分許 | 30,000元 | 子○○彰化銀行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111年1月2日晚上22時52分許、60000元 | ||||||
111年1月2日22時49分許 | 30,000元 | ||||||||
111年1月4日15時7分許 | 38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111年1月4日下午15時10分許、480000元 | |||||||
22(併5) | 己○○ (被害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某時起,以LINE球球幣商結識己○○,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1年1月6 日16時4分 | 10,200元 | 子○○彰化銀行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111年1月6日下午16時5分許、10200元 | |||
23(併6、7) | 辰○○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中旬某時起,透過LEMO交友網站,以暱稱「張彬」、「清揚」結識辰○○,並誆稱:投資虛擬貨幣USDT買賣,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0年12月13日20時40分 | 50,000元 | 周菁菁中小企銀帳戶 | 00000000000帳戶、 110年12月13日晚上20時42分、100000元 | |||
110年12月13日20時41分 | 50,000元 | ||||||||
111年1月9日10時11分 【併7】 | 525,000元 | 宙○○中信帳戶 |
附表三:112年度金訴字第443號告訴人詐欺款項金流
編號 | 告訴人 | 詐欺時間及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款帳號 (第1層) | 第2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3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4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5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1 | 卓OO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藉與告訴人卓OO於網站「全民Paty」結識之機會,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亞」向告訴人卓OO佯稱:得於網站「FX-分發」進行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卓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LALA幣商」交易虛擬貨幣匯款轉帳。 | 111年1月24日17時1分 | 10,000元 | 施O杉華南銀行帳戶 | 鄭O懿 星展000-00000000000、111年1月24日17時4分、1萬15元 | 徐OO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24日17時5分許、4萬元 | 葉O興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111年1月24日17時6分許、40015元 | 楊O其 華南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24日18時11分許、54萬元 |
附表四:112年度金訴字第548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款項金流
編號 | 被害人、案號 | 詐欺時間及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款帳號 (第1層) | 第2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3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4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5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1 | 鄭OO (被害人) | 詐欺集團成員藉與被害人鄭OO於交友軟體結識之機會,以通軟體LINE暱稱「陳尚輝」、「黃軒龍榮」向被害人鄭OO佯稱:得於網站「SPNMAX」投資博奕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被害人鄭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0年12月17日10時50分許 | 1,950,000元 | 蔡O真台北富邦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0年12月17日12時5分許、195萬 | |||
110年12月17日10時54分許 | 5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10年12月17日10時56分許、49878元 | |||||||
110年12月18日15時57分許 | 100,000元元(警卷誤載為20萬元,不含手續費) | 0000000000000000、10年12月17日15時57分許、199867元 | |||||||
110年12月18日15時58分許 | 100,000元(警卷漏載,不含手續費) | ||||||||
110年12月18日16時12分許 | 50,000元(警卷誤載為10萬元,不含手續費) | 0000000000000000、10年12月17日16時14分許、、5萬 | |||||||
110年12月18日16時51分許 | 100,000元 | 蔡O真玉山帳戶 |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8日16時52分許99635元 | ||||||
110年12月18日16時55分許 | 50,000元(警卷誤載為10萬元) |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8日16時56分許5萬 | |||||||
110年12月8日14時7分許 | 100,000元(併予審理) | 癸○○○華南帳戶 | |||||||
2 | 陳OO(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藉與告訴人陳OO於交友軟體探探上結識之機會,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ROBIN」、自稱陳志明向告訴人陳OO佯稱:得於「imToken」APP上投資泰達幣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陳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0年12月16日22時3分許 | 50,000元 | 蔡O真玉山帳戶 |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6日22時6分許、5萬 | |||
3 | 張OO(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藉與告訴人張OO於交友網站派愛族結識之機會,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文傑」向告訴人張OO佯稱:得於網站「SPNMAX」、「im Token」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張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0年12月17日19時0分許 | 20,000元 | 蔡O真台北富邦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7日19時6分許、19867元 | |||
4 | 蔡OO(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藉與告訴人蔡OO於交友網站派愛族結識之機會,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振宇」、「Mr.陳」向告訴人蔡OO佯稱:得於「SPNMAX」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蔡O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110年12月16日19時53分許 | 50,000元 | 蔡O真台北富邦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6日20時2分許、199124元 | |||
110年12月16日19時54分許 | 50,000元 | ||||||||
110年12月16日19時55分許 | 50,000元 | ||||||||
110年12月16日19時56分許 | 50,000元 |
附表五:112年度金訴字第584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款項金流
編號 | 被害人、案號 | 詐欺時間及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款帳號 (第1層) | 第2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3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4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5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1 | 魏OO (被害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中某日,以臉書、LINE鼓吹被害人魏OO連結至「SPMAX平台」,而遭以假投資詐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0年12月14日21時47分許 | 11,000元 | 范O暄帳戶台北富邦 | 曾O鰧土銀帳戶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4日21時50分、11015元 | 魏O霆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4日21時51分、10990元 | 提領 ●110年12月15日1時41分、10萬 ●110年12月15日1時42分、10萬 ●110年12月15日1時45分、10萬 | |
2 | 楊OO(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日某時許起,以歌唱軟體全民Party、LINE鼓吹告訴人楊OO下載「XLAM」外匯投資APP,而遭以假投資詐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0年12月13日11時28分許 | 20,000元 | 周菁菁中小企銀帳戶 | 00000000000帳戶、110年12月13日11時29分 19879元 | |||
3 | 初OO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0日某時許起,以交友軟體及LINE鼓吹告訴人初OO下載「imToken」、「spmax」等APP,而遭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0年12月10日0時12分許 | 50,000元 | 周菁菁一銀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0日0時15分、49985元 | |||
110年12月12日13時許 | 5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2日13時1分、49863元 | |||||||
4 | 林OO(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5日中午某時許起,以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阿強」、LINE暱稱「俊逸」鼓吹告訴人林OO下載「imToken」APP,用etber. qxanys.com網站下單而遭以假投資虛擬貨幣詐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0年12月10日21時16分許 | 2,000元 | 周菁菁中小企銀帳戶 | ①00000000000帳戶、110年12月10日21時18分、2000元 | |||
110年12月10日21時46分許 | 100元 | 00000000000帳戶、110年12月11日15時58分、1萬400元 | |||||||
110年12月12日17時22分許 | 50,000元 | 00000000000帳戶、110年12月12日17時24分、5萬100元 | |||||||
110年12月12日17時51分許 | 2,416元 | 00000000000帳戶、110年12月12日17時53分、2416元 | |||||||
5 | 張OO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藉與告訴人張OO於交友網站派愛族結識之機會,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文傑」向告訴人張OO佯稱:得於網站「SPNMAX」、「im Token」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張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0年12月12日23時52分許 | 10,000元 | 周菁菁一銀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2日23時54分、9985元 |
附表六:113年度金訴字第43號被害人詐欺款項金流
編號 | 被害人、案號 | 詐欺時間及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款帳號 (第1層) | 第2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3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4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5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1 | 未○○ (被害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5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以暱稱「劉耀華」、暱稱「潘俊傑」結識戌○○,並誆稱:運用投資理財,可有更多額外收入等語,並提供imToken APP、spmax APP連結,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0年12月15日12時22分許 | 1,000,003元 | 周菁菁一銀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5日12時23分許、999988元 | |||
110年12月15日14時35分許 | 29,997元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5日14時38分許、30182元 |
附表七: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款項金流
編號 | 被害人、案號 | 詐欺時間及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款帳號 (第1層) | 第2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3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4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第5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 |
1 | 徐OO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某時起,以軟體全民Party暱稱「凱諾」、LINE介紹徐OO投資虛擬貨幣賺錢,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惟因交易失敗未匯入。 | 111年1月7日 22時21分 | 10,000元 (交易失敗未匯入) | 宙○○中信帳戶 | ||||
2 | 鄭OO (被害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Carl」、LINE暱稱「豪二少」,介紹鄭OO投資虛擬貨幣賺錢,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1年1月7日 17時35分 | 10,200元 | 宙○○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7日15時44分、10185元(網銀) | |||
111年1月8日 18時40分 | 5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8日18時41分、49985元(網銀) | |||||||
111年1月10日 18時42分 | 5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月10日18時44分、99865元(網銀) | |||||||
111年1月10日 18時43分 | 50,000元 | ||||||||
3 | 蕭OO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時起,透過LINE暱稱「蘇格拉沒有底」結識蕭OO,介紹蕭OO投資火幣賺錢,並下載Etber.co APP,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0年11月18日 19時23分 | 15,000元 | 李O信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8日19時25分、14985元 | |||
110年11月18日 19時50分 | 5,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8日19時52分、4985元 | |||||||
110年12月15日 12時30分 | 160,000元 | 范O暄華南帳戶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15日160200元 | ||||||
4 | 庚○○ (被害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間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Tinder」暱稱「宋陽」結識庚○○,介紹庚○○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並下載XLAM投資平台,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與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轉帳。 | 110年11月22日 11時8分 | 50,000元 | 黃O翔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22日11時22分許、79445元 | |||
110年11月22日 11時9分 | 30,000元 | ||||||||
5 | 蕭OO (被害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前某時許,透過網路交友軟體派愛族,以暱稱「陳凱森」,結識蕭OO,雙方互加好友後,「陳凱森」即遊說蕭OO投資外幣,推薦蕭OO下載並加入SPMAX APP及LINE,該客服人員再教導蕭OO如何操作投資,先要求蕭OO向被告吳庭廉換取虛擬貨幣,再將換得之虛擬貨幣轉入SPMAX APP帳戶,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0年11月22日 11時56分 | 100,000元 | 黃O翔中信帳戶 | 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2日11時57分許、149540元 | |||
6 | 歐O慧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l0年10月18日,透過網路交友軟體派愛族(pairs),以LINE暱稱「Jack」結識歐O慧,並推薦下載Etber.co APP,再向其介紹加入LINE暱稱「客服小秘書」、「球球幣商」等帳號,佯稱和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即可獲利,致歐O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向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 | 110年11月5日 0時23分 | 10,200元 | 李O瑋中信帳戶 | 網銀0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5日2時10分、10185元 | |||
7 | 林OO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7日某時起,透過全民party 暱稱「林建騰」結識林OO,介紹林OO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並下載LMCF 投資交易平台,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 | 110年11月1日 13時55分 | 500,000元 | 李O瑋中信帳戶 | 網銀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1日14時11分、499984元 | |||
8 | 蔡OO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5日某時起,透過歡歌軟體結識蔡OO,介紹蔡OO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並下載LMCF 投資交易平台,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 | 110年11月4日 20時32分 | 10,000元 | 李O瑋中信帳戶 | 網銀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4日20時47分、10000元 | |||
9 | 程OO (告訴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年底間某時起,透過網路交友軟體派愛族、LINE暱稱「張立誠」結識程OO,介紹程OO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並下載spmaxAPP,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 | 111年1月15日 13時8分 | 50,000元 | 魏伶軒台新帳戶 | 111年1月15日13時15分、249853元、(帳戶不清楚) | |||
111年1月15日 13時10分 | 49,000元 | ||||||||
111年1月15日 13時14分 | 1,000元 | ||||||||
111年1月15日 13時13分 | 50,000元 | ||||||||
111年1月17日 13時4分 | 50,000元 | ||||||||
111年1月17日 13時6分 | 50,000元 | ||||||||
10 | 乙○○ (告訴人) (檢察官撤回追加起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起,以LINE暱稱「晨皓」,邀約乙○○投資虛擬貨幣(TRX),並提供SPMAX APP及被告吳庭廉聯繫方式及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給乙○○,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向被告吳庭廉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 | 110年12月29日 22時27分 【同112金訴字第235號併2】 | 50,000元 | 吳O翰永豐帳戶 | 蔡O哲台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29日22時29分許、72161元 | 張O佳兆豐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110年12月29日22時29分許、72161元 | 林O香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29日22時33分許、950015元 |
附表八:
編號 | 犯罪事實 | 主文 |
1 | 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巳○○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2 | 附表二編號2、附表七編號4 被害人庚○○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3 | 附表二編號3、附表七編號5 被害人蕭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4 | 附表二編號4 告訴人午○○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5 | 附表二編號5 告訴人玄○○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6 | 附表二編號6 告訴人丁○○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7 | 附表二編號7 告訴人壬○○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8 | 附表二編號8 被害人寅○○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9 | 附表二編號9 告訴人申○○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10 | 附表二編號10(附表七編號10) 告訴人乙○○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11 | 附表二編號11 告訴人亥○○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12 | 附表二編號12 告訴人甲○○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13 | 附表二編號13、附表七編號6 告訴人歐O慧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
14 | 附表二編號14 告訴人丑○○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15 | 附表二編號15 告訴人天○○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16 | 附表二編號16 告訴人辛○○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17 | 附表二編號17 告訴人酉○○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18 | 附表二編號18 告訴人A○○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19 | 附表二編號19 告訴人戌○○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20 | 附表二編號20(附表六編號1) 告訴人未○○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21 | 附表三編號1 告訴人卓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22 | 附表四編號1 被害人鄭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23 | 附表四編號2 告訴人陳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24 | 附表四編號3、附表五編號5 告訴人張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25 | 附表四編號4 告訴人蔡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26 | 附表五編號1 被害人魏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27 | 附表五編號2 告訴人楊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28 | 附表五編號3 告訴人初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29 | 附表五編號4 告訴人林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30 | 附表七編號1 告訴人徐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1 | 附表七編號2 被害人鄭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32 | 附表七編號3 告訴人蕭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33 | 附表七編號7 告訴人林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34 | 附表七編號8 告訴人蔡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35 | 附表七編號9 告訴人程OO之部分 | 吳庭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附表九: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卷證資料
一、同案被告之供述: ⒈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及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6-8、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11-13、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3-8、橋頭地檢111偵字6760號39-41、111偵字4179號卷○000-000、橋頭地檢111偵字10089號27-31、本院卷○000-000、本院卷○000-000) ⒉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及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25-28、111偵字4179號卷二45-47、63-69、73-75、111偵字6329號【併4】161-162、229-231反、239-241、本院卷○000-000) ⒊同案被告子○○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111偵字4179號卷二11-27、113偵字5930號【併5】29-32、本院卷○000-000、本院卷○000-000) ⒋同案被告癸○○○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新北地檢111偵字36965號【併1】141、本院卷○000-000、155-160) 二、被告以外之人供述 ⒈巳○○(附表2編號1)於警詢中之證述( 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19-21) ⒉庚○○(附表2編號2)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41-42) ⒊蕭OO(附表2編號3) 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71-75) ⒋午○○(附表2編號4) 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5320號19-21) ⒌玄○○(附表2編號5) 於警詢中之證述(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29-33) ⒍丁○○(附表2編號6) 於警詢中之證述(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51-55) ⒎壬○○(附表2編號7) 於警詢中之證述(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75-81) ⒏寅○○(附表2編號8) 於警詢查中之證述 (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13-17) ⒐申○○(附表2編號9) 於警詢查中之證述(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13-16) ⒑乙○○(附表2編號10) 於警詢中之證述(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17-19) ⒒亥○○(附表2編號11) 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9760號27-35、111偵字7784號17-18) ⒓甲○○(附表2編號12) 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13589號25-31) ⒔歐O慧(附表2編號13)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8244號81-82) ⒕丑○○(附表3編號1) 於警詢中之證述(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30-31) ⒖天○○(附表3編號2)【併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25-27、新北地檢112偵緝字559號卷一【併1】8-9、111偵字6329號【併4】4-5) ⒗酉○○(附表3編號4) 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17488號45-50) ⒘辛○○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45-49) ⒙A○○(附表3編號5) 於警詢中之證述(新竹地檢111偵字6891號4-8反) ⒚戌○○(附表3編號6) 於警詢中之證述(新竹地檢111偵字12443號9-11反) ⒛未○○【併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併3】87-89) 地○○於警詢中之證述(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1-1反) 己○○於警詢中之證述(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7-11) 辰○○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地檢114偵字3958號【併6】15-43) 黃O翔(一銀、中國信託) 於警詢中之證述(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5-8) 吳O翰(永豐銀) 於警詢中之證述(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21-24) 李O信(中國信託、陽信銀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9-16、士林地檢111偵字8244號7-10、士林地檢111偵字5320號7-11、159-163、士林地檢111偵字9760號7-10、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9-11、士林地檢111偵字17488號13-15) 吳O偉(華南、富邦)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35-38、士林地檢111偵字12534號9-14、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9-11、士林地檢111偵字12534號237-241) 李O瑋(中信帳戶) 於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12534號223-226) 徐OO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13-16) 邱OO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17-20) 葉O興(幣商)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31-34)、111偵字10390號卷一65-75、267-277、279-281) 劉OO(LALA幣商)於偵查中之證述(111偵字10390號卷二63-67、111偵字10390號卷○000-000) 蘇升宏(幣商)於偵查中之證述(111偵字10390號卷○000-000、111偵字10390號卷二29-31) 劉義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1偵字10390號卷○000-000、215-217、219-223、225-231、233-235、111偵字10390號卷二69-72、73-74) 林久傑(L幣商)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1偵字10390號卷○000-000、261-263) 林O香(中國信託帳戶)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7-11、112偵字4329號【併2】55-59) 林逸竣(聯邦銀) 於偵查中之證述(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併3】239-241) 紀一帆(華南) 於偵查中之證述(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併3】271-273、301-303) 三、書證及物證: 1、巳○○(附表2編號1)報案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31)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33)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35-36)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37-49、71、79);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51-69、73-77、81-89)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90之1-90之2) (7)帳戶個資檢視(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000-000) (0)匯款單翻拍照片(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91-94) (9)巳○○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及照片(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00-000) (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111/4/28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檢附巳○○匯款時序一覽表、泓科科技(幣託BitoEX)查詢資料、現代財富科技(MaiCo)查詢資料、現代數位創新公司查詢資料、巳○○對話紀錄截圖(111偵字4179號卷一50-111) 2、庚○○(附表2編號2)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37)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39)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43-44)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45)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111/9/5北市警士分刑字0000000000號)及函附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 (111偵字4602號43-71) (6)匯款紀錄、獲利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49-50) (7)庚○○提供之與球球幣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51-59) 3、蕭OO(附表2編號3) (1)帳戶個資檢視(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67)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68 ) (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蕭OO)(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69 ) (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77、81)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79) (6)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83) (7)郵局存摺內頁及封面影本、中國信託存摺內頁及封面影本(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93-95、99-101) (8)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000-000) 0、午○○(附表2編號4) (1)吳庭廉提供與午○○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5320號49-107) (2)午○○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中國信託銀行匯款交易憑證(士林地檢111偵字5320號113-137)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5320號109) (4)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函(111/10/1栗警偵字0000000000號)及函附午○○匯款一覽表(111偵字4603號43-47) (5)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函(111/10/9栗警偵字0000000000號)及函附午○○匯款一覽表、簡易換幣商城收款紀錄截圖(111偵字4603號49-53)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5320號138)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111偵字5320號139)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111偵字5320號141) 5、玄○○(附表2編號5) (1)玄○○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轉帳明細截圖(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39-49) (2)帳戶個資檢視(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35-36)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37、189-191、215、277) 6、丁○○(附表2編號6) (1)帳戶個資檢視(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57-58)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59-61、193-195、225-227)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63-65) (4)丁○○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轉帳明細截圖(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67-73) 7、壬○○(附表2編號7)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83、87、97、101、197、000-000) (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85、99、103) (3)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89-91) (4)壬○○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轉帳明細截圖(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000-000) 0、寅○○(附表2編號8) (1)寅○○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截圖、轉帳明細(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43-71) (2)錢包位址查詢(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73) (3)吳庭廉與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75-147)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111/8/15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職務報告(111/8/15)、電子錢包位址附表、被害人寅○○遭詐騙案匯款時、地一覽表(110年9月25至110年10月29日) (111偵字7132號43-49)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41-42) 9、申○○(附表2編號9)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37-38) (2)帳戶個資檢視(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39-40)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41)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43-47)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函(111/9/12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申○○、乙○○匯款一覽表、相關錢包對話截圖(111偵字7433號25-35)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函(112/6/8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111/12/18警詢筆錄(林O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O香指認吳庭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112/3/20)(本院卷○000-000) (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112/5/9國世存匯作業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申○○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000-000) (0)吳庭廉與申○○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000-000) 00、乙○○(附表2編號10)【併2】 (1)吳庭廉與乙○○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000-000) (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陳報單(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25)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29)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31)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33、37)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35、39) (7)乙○○提供之電子錢包、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47-99)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101) (9)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吳O翰00000000000000)(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000-000) (0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函(111/9/12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申○○、乙○○匯款一覽表、相關錢包對話截圖(111偵字7433號25-3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函(112/6/5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吳庭廉錢包位址申登人資料、電子信件資料、乙○○匯款之電子錢包資料(112偵字4329號【併2】39-51) (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函(112/6/8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111/12/18警詢筆錄(林O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O香指認吳庭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112/3/20) (本院卷○000-000) 00、亥○○(附表2編號11) (1)帳戶個資檢視(士林地檢111偵字9760號37-38)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9760號41-43)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111偵字9760號45、61-63)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111偵字9760號47)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111偵字9760號65)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9760號67) (7)亥○○與球球幣商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光碟1(111偵字7784號證物袋) (8)轉帳明細、ATM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111偵字9760號69-73) (9)亥○○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9760號75-108) (10)亥○○書信(111/6/22)(士林地檢111偵字9760號145-149); 3249 (11)亥○○與球球幣商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1偵字7784號21-53) 12、甲○○(附表2編號12)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13589號83-85)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111偵字13589號87、95)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111偵字13589號89-93、97) (4)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函(111/10/1栗警偵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甲○○匯款電子錢包一覽表(111偵字7785號19-24) (5)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函(111/10/9栗警偵字0000000000號)及函附甲○○匯款電子錢包一覽表、甲○○收款紀錄截圖(111偵字7785號25-41) 13、歐O慧(附表2編號13)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8244號83-84)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111偵字8244號85-89、93)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111偵字8244號117、000-000) (0)吳庭廉與歐O慧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8244號15-79) (5)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轉帳明細截圖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8244號95-115)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111/11/7新北警淡刑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歐O慧匯款電子錢包一覽表及相關對話紀錄截圖、https://www.huodongxing.com網頁資料查詢(111偵字10387號19-25) 14、丑○○(附表3編號1) (1)戶個資檢視(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27-28)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陳報單(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29)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33-34)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44)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45)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46)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47)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函(111/10/17高市警苓分偵字00000000000號) 及函附匯款及錢包地址附表(111偵字10388號21-25) (9)吳庭廉與丑○○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14-23) (10)丑○○提供之轉帳明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48-76) 15、天○○(附表3編號2)【併1】【併4】 (1)帳戶個資檢視(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47-49、)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53-54)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55-57、69、111偵字6329號【併4】55)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75-83、95、111偵字6329號【併4】68)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陳報單(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153)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155)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157) (8)天○○與吳庭廉對話紀錄光碟2片(111偵字10389號證物袋) (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111/10/18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天○○匯款時序表(111偵字10390號卷一31-33) (10)刑事陳報狀(112/6/8) 及函附匯款紀錄及資金流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字12336號等起訴書 (本院卷000-000) (00)刑事陳報狀(112/9/13) 及函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天○○)、111偵字12336號等起訴書、匯款紀錄及資金流向 (本院卷二3-61) (12)刑事陳報二狀(112/9/23) 及函附天○○匯款一覽表、獲利一覽表、轉帳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天○○) (本院卷二75-83) (13)天○○提供之匯款一覽表、轉帳明細(111偵字6329號【併4】79) (14)天○○補充說明(111偵字6329號【併4】80) (15)天○○提供之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000-000) (00)天○○提供之匯款一覽表、轉帳明細(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119) (17)天○○補充說明(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121) (18)天○○匯款轉入平台明細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幣商轉入之明細資料(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000-000) (0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111/10/17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天○○匯款時序表、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函(111/3/11(111)星展消帳發(明)字00216號)及函覆之卯○○星展帳戶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陳姮慧詐欺案刑事案件報告書(111偵字10389號5-27) (20)檢察事務官偵查報告(南投採證光碟)(天○○)(111偵字10389號37-53) (21)球球幣商與天○○之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地檢112偵緝字559號卷二【併1】00-000) (00)天○○提供之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1偵字6329號【併4】70-78) 16、辛○○(附表3編號3) (1)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51-97)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111/10/24中市警六分偵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辛○○匯款紀錄附表、吳O偉111/3/17警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吳O偉指認吳庭廉)、吳O偉富邦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111偵字10390號卷○000-000) (0)檢察事務官偵查報告(南投採證光碟)(111偵字10391號13-33)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1/10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辛○○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000-000) (0)辛○○與球球幣商電子錢包截圖(111偵字10390號卷一145)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區塊鏈及虛擬貨幣分平台-比對國內交易所(111偵字10390號卷○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239-240) 17、酉○○(附表3編號4) (1)帳戶個資檢視(士林地檢111偵字17488號29-30)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17488號51-52、87-88)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111偵字17488號83)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17488號85) (5)165案件報案資料(士林地檢111偵字17488號89-91)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111/10/18北市警士分刑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酉○○匯款紀錄附表(111偵字10390號卷○000-000) (7)酉○○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17488號63-81) (8)檢察事務官偵查報告(111偵字10392號11-43) 18、A○○(附表3編號5) (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地檢111偵字6891號28-30)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地檢111偵字6891號52-52反)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地檢111偵字6891號53) (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竹地檢111偵字6891號54) (5)郵局存摺、台新存摺、台銀存摺影本(新竹地檢111偵字6891號37) (6)A○○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新竹地檢111偵字6891號38-47) (7)A○○台新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竹地檢111偵字6891號48-51) (8)檢察事務官偵查報告(111偵字12336號23-50) 19、戌○○(附表3編號6) (1)錢包位址查詢(新竹地檢111偵字12443號12)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地檢111偵字12443號14-15) (3)桃園市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地檢111偵字12443號16) (4)桃園市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竹地檢111偵字12443號17) (5)電子錢包頁面(新竹地檢111偵字12443號18) (6)檢察事務官偵查報告(111偵字12336號51-89) 20、未○○(被害人)【併3】 (1)帳戶個資檢視(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併3】85-86)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併3】91-92)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併3】93)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併3】99-102、105) (5)未○○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併3】000-000) (0)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併3】000-000) (0) 吳庭廉提供與未○○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併3】000-000) 00、告訴人地○○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29-29反)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30-32)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33-40反)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41)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41反) (6)匯款明細、LINE對話記錄截圖、投資APP平台畫面截圖(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15-28反) 22、告訴人己○○報案資料 (1)帳戶個資檢視(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15)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己○○)(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17)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19-21)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23-25)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27) (6) 與球球幣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31-41) 23、告訴人辰○○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地檢114偵字3958號【併6】57-59) (2)帳戶個資檢視(新北地檢114偵字3958號【併6】61-69)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114偵字3958號【併6】71-73、000-000) (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地檢114偵字3958號【併6】203)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地檢114偵字3958號【併6】205) (6)辰○○提供與球球幣商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新北地檢114偵字3958號【併6】167-169、000-000) (0)辰○○提供與李氏幣商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新北地檢114偵字3958號【併6】171-175、197) (8)辰○○提供與「Tox1專屬客服」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新北地檢114偵字3958號【併6】177-185、000-000) (0)辰○○提供與「XLAM在線客服3」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新北地檢114偵字3958號【併6】000-000) 00、合作契約書 (1)合作契約書(吳庭廉與吳O翰)(111偵字4179號卷○000-000) (0)合作契約書(吳庭廉與鄭O淑)(110/12/21)(111偵字4179號卷○000-000); (3)合作契約書(吳庭廉、周菁菁)(110/12/10)(周菁菁一銀帳戶)(111偵字4179號卷二100) (4)合作契約書(吳O偉、吳庭廉)(台北富邦)(110/10/19)(士林地檢111偵字12534號17 、243) (5)合作契約書(李O瑋、吳庭廉)(110/10/274)(士林地檢111偵字12534號229) (6)合作契約書(吳O偉、吳庭廉)(華南銀)(110/10/19)(士林地檢111偵字12534號245) (7)合作契約書(葉O興)(110/10/22)(111偵字10390號卷一199); 6091 (8)合作契約書(吳庭廉與宙○○)(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143) (9)合作契約書(吳庭廉與魏伶軒)(111/1/5)(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145) (10)合作契約書(葉O興、徐OO)(110/8/30)(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99) (11)合作契約書(劉OO、邱OO)(110/9/24)(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101) (12)刑事陳報狀(李O信)及函附合作契約書2份(李O信、吳庭廉)(110/11/3)(士林地檢111偵字5320號000-000) (00)合作契約書(吳庭廉與范O暄)(111偵字4179號卷○000-000) 00、帳戶資料 (1)華南銀行 ①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1/21營清字0000000000號)及函附癸○○○000000000000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 (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143-154) ②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紀O豪000000000000帳戶)(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199) 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3/31營通字0000000000000號)及函附吳O偉華南帳戶000-000000000000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25-28)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1/4營清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紀O豪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219-237) ⑤ 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紀O豪000000000000帳戶)(111偵字6916號51-63)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書函(111/2/11、111忠法查密字CU09063號) 及函附周菁菁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155-161) ②周菁菁臺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新北地檢114偵字3958號【併6】000-000) (0)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①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函(111/2/21彰六信代字1150號)及函附鄭O淑000000000000帳戶活儲存款印鑑卡、臨時對帳單(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000-000) (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函(111/2/11新光銀集作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卯○○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175-180) 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函(111/1/19新光銀集作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卯○○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24-26) (5)彰化商業銀行 ①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111/2/14彰作管字00000000000號)及函附子○○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181-200) ②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紀O豪00000000000000)(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201-213) ③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111/3/10彰作管字00000000000號) 及函附子○○彰銀00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57-76) ④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紀O豪00000000000000)(000偵字6916號65-77) ⑤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何O成00000000000000)(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167-192) 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111/3/16彰作管字00000000000號)及所附:子○○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5-14反) ⑦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111/11/23彰作管字0000000000號)r及所附:子○○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49-69)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函(111/2/15合金嘉義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宙○○0000000000000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交易明細(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000-000) (0) 台中商業銀行 ①台中商業銀行總行函(111/2/14中業執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魏伶軒000000000000帳戶台幣開戶資料、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209-237) ②台中商業銀行總行函(111/2/23中業執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魏伶軒台中銀行000-000000000000各類帳戶查詢表、台幣開戶資料、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111-141) ③台中銀行各類帳戶查詢表、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魏伶軒000-000000000000)(新竹地檢111偵字6891號13-27) ④台中商業銀行總行函(111/10/7中業執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羅振霖台中商銀000000000000各類帳戶查詢表、羅振霖帳戶跨行轉帳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客戶約定事項查詢; (111偵字7132號69-91) ⑤台中銀行各類帳戶查詢表、台幣開戶資料、跨行轉帳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蔡O哲000000000000)(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111-136) (8)元大銀行 ①元大銀行客戶基本料維護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蕭O文0000000000000000000)(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000-000) (0)中國信託 ①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黃O翔000000000000)(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229-244)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4/2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李O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31-39)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2/25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宙○○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77-109)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1/3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李O信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111偵字5320號23-37)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0/12/17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李O信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黃O翔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43-158)(士林地檢111偵字6811號127-158)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1/22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李O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士林地檢111偵字8244號127-141)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3/2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李O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111偵字12534號65-87)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1/5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邱OO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139-208) ⑨李O信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偵字10387號27-38) ⑩李O信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111偵字17488號37-43) ⑪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林O香000000000000帳戶)(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17-24) ⑫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宙○○000000000000)(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147-165) ⑬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林O章000000000000)(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193-198) ⑭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魏O霆000000000000)(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199-209) 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3/2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及所附宙○○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偵字6329號【併4】27-41) 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2/6/2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林O香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本院卷○000-000) (00)第一銀行 ①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黃O翔00000000000)(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245- 249) ②第一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函(2022/3/7一江子翠字00027號) 及函附周菁菁一銀00000000000帳戶原始開戶資料、ATM機臺編號明細(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併3】169-189) (11) 陽信商業銀行 ①陽信商業銀行查詢本行之帳戶資料表(陳常榮、李O信)(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269、291) ②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列(李O信000000000000)(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271-276)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27陽信總業務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李O信陽信銀行000000000000帳戶查詢本行之帳戶資料表、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列; (士林地檢111偵字13589號73-81) ④陽信商業銀行查詢本行之帳戶資料表、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列(李O信陽信000-000000000000)(士林地檢111偵字17488號31-35) (1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吳O德00000000000000)(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00號279-286)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吳O德00000000000000)(000偵字6916號79-86)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10/13台新總作文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吳O德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字4179號卷○000-000)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111/2/7台新作文字00000000號) 及函附徐OO台新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113-138) 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6/1台新總作文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魏伶軒台新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新竹地檢111偵字12443號21-24) 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111/3/25台新作文字00000000號) 及函附吳O德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併3】155-168) (13)永豐商業銀行 ①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111/2/21作心詢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吳O翰永豐帳戶000-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號49-56) (14)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①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函(111/3/11(111)星展消帳發(明)字00216號) 及函附卯○○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北市警投分刑字00000000000號31-44) (1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行函(111/3/3北富銀石牌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吳O偉富邦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士林地檢111偵字12534號55-63);3309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行函(111/3/3北富銀石牌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吳O偉富邦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111偵字10390號卷一45-53)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行函(111/1/10北富銀石牌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吳O偉富邦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士林地檢111偵字13350號209-217) (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①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112/5/2國世存匯作業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吳庭廉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111偵字7785號47-59)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114/3/4國世存匯作業字0000000000號)及所附:葉O興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本院卷○000-000) (0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張O佳00000000000)(南市警井偵字000000000號【併2】000-000) (00)京城商業銀行 子○○京城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客戶存提記錄單(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5】2-4) 26、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吳庭廉)(111偵字4179號卷一47) 27、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111/5/23幣託法字Z0000000000號) 附吳庭廉個人資料、個人證件及照片(111偵字4179號卷○000-000反) 28、台灣公司網-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111偵字4179號卷一46-46反) 29、苗栗地檢111偵字1230號等起訴書(葉O興等)、110偵字7424號等起訴書(劉義農等) (111偵字4179號卷○000-000) 0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函(111/10/19投檢云端111偵2893字0000000000號) 檢送111數採字16號數位採證光碟1片; (111偵字4179號卷二77-79); 1941 31、使用者帳戶(球球幣商)(0000000000)(000偵字4179號卷二83) 32、初步裝置報告-Apple iPhone(0000000000)(000偵字4179號卷二84) 33、TL6kQ3TYpjkUH71K2PD2ZwBShmSmCiY7Mm電子錢包資料(111偵字4179號卷二85-92); 34、臺灣高等檢察署函(111/12/19檢紀呂111助 79字第1119081803號)及函附臺灣高等檢察署加密貨幣金流分析報告(111助字79-90號) (111偵字4179號卷○000-000) 00、臺灣高等檢察署函(112/1/16檢紀呂112助 1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 臺灣高等檢察署加密貨幣金流分析報告(111助字1-7號) (111偵字4179號卷○000-000) 00、彰化地檢111偵字3422號等起訴書、111偵字12981號併辦意旨書(羅振霖)(111偵字4179號卷○000-000) 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函(112/5/18高市警苓分偵字00000000000號)附火必交易所會員資料、網路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電子錢包交易明細、光碟1片( 111偵字4179號卷三5-87) 38、新北地檢111偵字36965號等不起訴處分書(癸○○○、周菁菁)(111偵字4179號卷○000-000、000-000) 00、新北地檢111偵緝字4875號不起訴處分書(癸○○○)(111偵字4179號卷○000-000) 00、士林地檢112偵緝字102號、111偵緝字946號不起訴處分書(癸○○○)(111偵字4179號卷○000-000); 41、李O信提供與吳庭廉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5320號39-44) 42、吳庭廉提供與李O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5320號45-46) 43、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函(112/5/2現代財富法字000000000號)(111偵字4602號83) 44、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函(111/9/12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丁○○、壬○○、玄○○匯款帳戶對應表及泓科科技、現代財富科技、王牌數位創新公司、派可有限公司查詢資料(111偵字6916號35-49) 45、2021年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一日資料(111偵字6916號87-99) 46、泰達幣歷史數據(111偵字6916號000-000) 00、苗栗地檢111偵字1230號等起訴書(葉O興等)、110偵字7424號等起訴書(劉義農等)(111偵字9813號15-25) 48、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函(111/11/4苗院雅刑申111 原訴36字30392號) 檢送111年度原訴字第36號葉O興等詐欺等案電子卷證電子檔光碟一片(111偵字10390號卷一159) 49、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函(111/10/28苗院雅刑圓111 訴181字29671號) 檢送卷證電子檔2片(111偵字10390號卷一161) 50、葉O興提供與蕭茹涵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苗栗地院電子卷證資料)(111偵字10390號卷○000-000) 00、新北地檢111偵字36965、40102號不起訴處分書(癸○○○、周菁菁)(新北地檢111偵字36965號【併1】000-000) 00、火幣掛賣資料(新北地檢112偵緝字559號卷二【併1】2-4) 53、幣託買幣發票、提領交易確認函、個人認證資料、球球幣商頁面(新北地檢112偵緝字559號卷二【併1】5-10) 54、錯誤狀(午○○)(112/6/16) 附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張(本院卷○000-000) 5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112/7/10新北警板刑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電子錢包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陳育琳、廖玉玲、酉○○、評業、王攸如、温奕敏)、吳庭廉電子錢包地址一覽表、Binance電子錢包地址一覽表、、Huobi電子錢包地址一覽表、幣安及火幣公司電子錢包帳戶註冊資料暨交易明細光碟(本院卷○000-000) 00、刑事辯護意旨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吳庭廉)(112/8/3) 丙 ○○於火幣平台上之掛賣資訊截圖1張(本院卷○000-000) 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112/10/2新北警淡刑字0000000000號)(本院卷二89) 5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112/6/15新北警刑字0000000000號)檢送中國信託銀行林O香000-00000000000帳戶、魏O霆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91-100) 59、MISTTRACK加密貨幣追蹤平台資料(本院卷○000-000) 00、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塞席爾商百能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二319) 6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薩摩亞商魚幣金科有限公司)(本院卷二321) 62、塞席爾商百能斯股份有限公司回函(113/6/5)(本院卷二345) 63、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函(113/6/14現代財富法字000000000號)及所附虛擬貨幣發送限額表、林O香註冊資料(本院卷○000-000) 00、電子錢包一覽表(庚○○)(本院卷三3-4) 6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宙○○指認吳庭廉)(111偵字6329號【併4】000-000) 00、宙○○與「球球」聊天對話紀錄截圖(111偵字6329號【併4】236) 6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周菁菁指認吳庭廉)(113/10/9)(新北地檢114偵字3958號【併6】46-49) |
附表十:112年度金訴字第443號卷證資料
一、被告吳庭廉以外之人供述 1、告訴人卓OO於警詢中之供述(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25-29) 2、證人施O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43-45、215-216、219-222、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219-222、台北地檢111偵字15382號107-109、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159-161、000-000) 0、證人劉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47-51、112偵字3167號84-86) 4、證人魏伶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161-165、167-176、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325-332、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87-89、112偵字3167號153-155、000-000) 0、證人施O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107-114、台北地檢111偵字15382號117-119、112偵字3167號231-234、000-000) 0、證人葉O興(第四層帳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209-213、112偵字3167號79-8、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000-000) 0、證人蘇升宏(幣商) 於偵查中之供述;(112偵字3167號91-93) 8、證人鄭O懿(第二層帳戶) 於警詢中之供述(鄭O懿)(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000-000) 0、證人徐OO(第三層帳戶)(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000-000) 00、楊O其(第五層帳戶)(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221-224) 二、書證及物證: 1、卓OO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21) (2)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23) (3)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卓OO)(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24) (4)帳戶個資檢視(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31) (5)卓OO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轉帳明細(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000-000) (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000-000) 0、相關通訊軟體截圖 (1)施O杉與魏伶軒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104-114、236-247、000-000) (0)魏伶軒與吳庭廉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000-000) (0)施O言與施O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101-103、233-235、000-000) (0)鄭O懿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185-186); (5)徐OO與劉OO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000-000) 0、 相關帳戶資料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112/6/1儲字0000000000號)及函附許雅萱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2偵字3167號179-203) (2)華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施O杉000000000000)(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33-41)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3/17營清字0000000000號)及函附施O杉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台北地檢111偵字12506號29-34) (4)華南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施O杉000-000000000000)(台北地檢111偵字15382號29-35) (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5/31營清字0000000000號)及函附施O杉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257-265) (6)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函(111/4/7(111)星展消帳發(明)字00299號) 及函附鄭倩雯(鄭O懿)00000000000豐盛御璽卡帳戶開戶申請書、印鑑卡、存單、存摺、印鑑掛失止付、更換印鑑暨更換戶名、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申請書、交易明細、ATM交易明細表、跨行交易(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267-291) (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竹北分行函(111/4/26合金東竹北字0000000000號)及函附徐OO0000000000000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存戶單摺掛失暨新單摺補領/印鑑掛失暨更換印鑑/更換印鑑、戶名、代表人申請書、綜合印鑑卡、開戶綜合申請書、各項業務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書、同意書、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同意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告知義務內容、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5/25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葉O興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000-000) (0)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5/11營清字0000000000號)及函附楊O其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000-000) (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114/3/4國世存匯作業字0000000000號)附:葉O興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本院卷000-000) 0、合作契約書 (1)合作契約書(施O杉、劉OO)(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46) (2)合作契約書(魏伶軒、吳庭廉)(111/1/5)(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313) (3)合作契約書(劉OO、鄭O懿)(111/1/20)(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183) 5、7-11便利商店、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111/3/25魏伶軒存款至施O杉帳戶)(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97-100、229-232、000-000) 0、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桃園市○○○街00號、7-11)、AAQ-6578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115-120、000-000) 0、指認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魏伶軒指認吳庭廉、施O言)(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177-183)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施O杉指認魏伶軒)(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000-000) (0)施O言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施O杉指認)(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227) (4)劉OO警詢影像翻拍照片(施O杉簽名)(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228) (5)劉OO警詢影像翻拍照片(鄭O懿指認) (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181) 8、搜索扣押資料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111聲搜字581號)(魏伶軒)( 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187)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區○○○街00號)(魏伶軒、許名原)(111/4/28)(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000-000) (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區○○○街00號2樓)(魏伶軒、許名原)(111/4/28)(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000-000) 0、施O杉提供無摺存款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台北地檢111他字3768號217) 10、購買聲明(葉O興、吳庭廉)(110/10/20)(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215)、(葉O興、劉OO)(110/11/10)(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217) 11、楊O其提供之入金紀錄(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227) 12、楊O其提供與簡易換幣商城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轉帳明細(台北地檢111偵字23502號229-231) |
附表十一:112年度金訴字第548號卷證資料
一、被告以外之人供述: 1、被害人鄭OO(編號1)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111偵字3054號4-4反、本院卷183-188) 2、告訴人陳OO(編號2)於警詢中之供述(投竹警偵字0000000000號4-8) 3、告訴人張OO(編號3)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字6848號6-8) 4、告訴人蔡OO(編號4) 於警詢中之供述(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1-4) 5、證人蔡O真於偵查中之供述(111偵字3054號48-49、60-60反、86-87) 6、證人林O章於偵查中之供述(111偵字3054號65-65反、86-87、97) 二、書證及物證: 1、鄭OO(編號1)報案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字3054號6)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字3054號7)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字3054號8-8反)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字3054號9-11反)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字3054號12-20) (6)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111偵字3054號22) (7) 鄭OO之郵局、玉山銀行、京城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111偵字3054號23-27) (8) 鄭OO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11偵字3054號28-32反) (9)165專線協請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1偵字3054號21) (10)帳戶個資檢視(111偵字3054號33) 2、陳OO(編號2)報案資料 (1)陳OO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轉帳明細、國泰世華APP轉帳紀錄(投竹警偵字0000000000號10-21)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投竹警偵字0000000000號23-23反) (3)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投竹警偵字0000000000號28)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竹警偵字0000000000號29) (5)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投竹警偵字0000000000號35) (6)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投竹警偵字0000000000號36) (7)帳戶個資檢視(投竹警偵字0000000000號37-38) 3、張OO(編號3)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字6848號13-14) (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字6848號16)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字6848號18) (4)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字6848號19) (5)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字6848號20) (6)張OO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轉帳明細(111偵字6848號21-28反) 4、蔡OO(編號4)報案資料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12-12反)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13-14)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15-16)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17)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18) 5、蔡O真帳戶資料 (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函(111/3/2玉山個(集)字0000000000號)及函附蔡O真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投竹警偵字0000000000號39-42)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函(111/3/7北富銀嘉義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蔡O真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資料、對帳單明細(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7-11反)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函(111/1/26北富銀嘉義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蔡O真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資料、對帳單明細(111偵字3054號34-36反) (4)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函(111/2/10玉山個(集)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蔡O真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字3054號37-39反) (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函(111/9/21北富銀嘉義字0000000000號) (111偵字3054號73) (6)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函(111/10/4玉山個(集)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蔡O真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卡/電話/網路銀行/約定帳號申請書、掛失資料(111偵字3054號75-78) (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函(111/10/17北富銀嘉義字0000000000號) 及函蔡O真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資料、蔡O真帳戶金融卡/網路/電話/行動銀行轉帳帳號維護交易-查詢網銀資料、對帳單明細 (111偵字3054號91-94反) (8)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函(111/4/1北富銀嘉義字0000000000號)及函附蔡O真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資料、對帳單明細 (111偵字6848號9-12) 6、合作契約書2份(蔡O真、吳庭廉)(110/12/17)(111偵字3054號79-80) 7、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2/5/17京城數業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鄭OO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存提記錄單(111偵字3054號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2/5/17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鄭OO00000000000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鄭OO000000000000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1偵字3054號118-126) 9、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函(112/5/24玉山個(集)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鄭OO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字3054號127-128) 10、調解筆錄(癸○○○、鄭OO)(113/11/7)(本院卷177) |
附表十二:112年度金訴字第584號卷證資料
一、被告吳庭廉以外之人供述: 1、魏OO(編號1)於警詢中之證述(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30-44) 2、告訴人楊OO(編號2)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地檢111偵字35582號30-32反) 3、告訴人初OO(編號3)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地檢111偵字39758號21-22反) 4、告訴人林OO(編號4)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20-23) 5、告訴人張OO(編號5)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25-27) 6、曾O鰧於警詢中之證述(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53-58) 7、魏O霆於警詢中之證述(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59-64) 8、黃聖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70-75、112偵字7680號17-21) 9、周菁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新北地檢111偵字39758號4-6反、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7-12)、新北地檢111偵字35582號5-7反、65-67、77-80) 二、書證及物證: 1、魏OO(編號1)報案資料 (1)魏OO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轉帳明細(吳庭廉提供)(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19-29) (2)被害人虛擬貨幣錢包交易紀錄(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81-83) (3)魏OO與kevin志強通訊軟體對話截圖、LINE文字對話紀錄(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84-107) (4)魏OO與暱稱「客服小秘書」LINE對話截圖(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000-000) 0、 楊OO(編號2)報案資料 (1)楊OO之合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新北地檢111偵字35582號34-36) (2)楊OO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楊OO合庫存摺內頁翻拍照片(新北地檢111偵字35582號38-43)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地檢111偵字35582號44-45) (4)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111偵字35582號48)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111偵字35582號53-54) (6)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地檢111偵字35582號61) (7)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地檢111偵字35582號62) 3、初OO(編號3)報案資料 (1)帳戶個資檢視(新北地檢111偵字39758號47) (2)初OO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轉帳明細(新北地檢111偵字39758號48-53)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地檢111偵字39758號54-54反)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111偵字39758號55)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111偵字39758號56-59) 4、林OO(編號4)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38)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39-40)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41-42)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43)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44) (6)林OO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45-48) 5、張OO(編號5)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49-50) (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51)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53) (4)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55) (5)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56) (6)張OO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轉帳明細(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57-64反) 6、帳戶資料 (1)台北富邦銀行簡易客戶基本資料維護/查詢、對帳單細項(范O暄000-00000000000000)(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000-000) (0)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曾O鰧000-000000000000)(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000-000) (0)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魏O霆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000-000) (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函(111/2/15、埔墘字0000000000號)及函附周菁菁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1偵字35582號11-15) (5)第一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函(2022/2/25一江子翠字00024號) 及函附周菁菁一銀000-00000000000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台編號明細(新北地檢111偵字39758號32-46反) (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書函(111/1/24、111忠法查密字CU06950號) 及函附周菁菁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35-37反) (7)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111/3/23一總營集字30576號) 及函附周菁菁一銀000-00000000000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28-34反) (8)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2/21營清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癸○○○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1偵字39758號24-31) 7、指認表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吳庭廉指認黃聖文)(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9-13)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魏O霆指認吳庭廉)(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65-69)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聖文指認吳庭廉)(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76-80) (4)吳庭廉照片(周菁菁指認)(新北地檢111偵字35582號8)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周菁菁指認吳庭廉)(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14-17) 8、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截圖(黃聖文領款)(投警刑偵三字0000000000號57、62、73) 9、合作契約書 (1)合作契約書(吳庭廉、周菁菁)(110/12/10)(周菁菁一銀帳戶)(新北地檢111偵字35582號9) (2)合作契約書(吳庭廉、周菁菁)(110/12/10)(周菁菁臺灣企銀埔墘分行)(新北地檢111偵字41825號19) 1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區塊鏈及虛擬貨幣分析平台-比對國內交易所(新北地檢111偵字39758號65-68) 11、陳報狀(吳庭廉)(112/3/20) 及檢附吳庭廉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紀錄、吳庭廉與楊OO對話紀錄截圖、吳庭廉與初OO對話紀錄截圖、吳庭廉與林OO對話紀錄截圖、吳庭廉與張OO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地檢112偵緝字1477號8-177) |
附表十三:113年度金訴字第43號卷證資料
一、被告吳庭廉以外之人供述: 1、被害人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87-89、112偵字15703號57-59、69-71) 2、證人周菁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21-25、239-241) 二、書證及物證: 1、被害人未○○報案資料 (1) 帳戶個資檢視(未○○)(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85-86)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未○○)(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91-92)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未○○)(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93)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99-102、105) (5)未○○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000-000) (0)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未○○)(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000-000) 0、帳戶資料 (1) 第一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函(2022/3/7一江子翠字00027號)及函附周菁菁一銀00000000000帳戶原始開戶資料、ATM機臺編號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000-000) 0、合作契約書(吳庭廉、周菁菁)(110/12/10)(周菁菁一銀帳戶)(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35) 4、合作契約書(吳庭廉、周菁菁)(110/12/10)(周菁菁臺灣企銀埔墘分行)(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33)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周菁菁指認吳庭廉)(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27-31) 6、吳庭廉提供與未○○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地檢112偵字192號405-495) |
附表十四:(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卷證資料)
一、被告吳庭廉以外之人供述: 1、告訴人徐OO(編號1)於警詢之證述(111偵字6601號41-43) 2、告訴人鄭OO(編號1)於警詢之證述(111偵字6601號47-51) 3、告訴人蕭OO(編號2、7)於警詢之證述(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44-44反、000-000) 0、告訴人庚○○(編號3)於警詢之證述(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35-36) 5、告訴人蕭OO(編號3)於警詢之證述(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67-7) 6、告訴人歐O慧(編號4)於警詢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8162號7-8) 7、告訴人蔡OO(編號5)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14420號7-9、11-19) 8、告訴人程OO(編號6)於警詢中之證述(新竹地檢111偵字14085號18-19) 9、告訴人乙○○(編號8)於警詢中之證述(雲林地檢111偵字9578號10-11) 10、證人黃O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7-10、191-195、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 00、證人李O瑋於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111偵字8162號89-95) 12、證人范O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000-000、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一80-82) 13、證人李O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000-000、士林地檢111偵字10036號000-000) 00、證人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1偵字6601號13-18、111偵字6601號000-000) 00、證人魏伶軒於偵查中之證述(新竹地檢111偵字14085號65-65反) 16、證人蔡O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雲林地檢111偵字9578號131-133、165-169) 二、書證及物證: 1、徐OO(編號1)報案資料 (1)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111偵字6601號69) (2)徐OO提供與「球球幣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111偵字6601號75-80)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111偵字6601號45)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字6601號53-54)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字6601號57)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字6601號65) (7)徐OO提供與「凱諾」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111偵字6601號71-74) 2、鄭OO(編號1)報案資料 (1)網路轉帳明細(111偵字6601號81-85) (2)鄭OO提供之派愛族頁面截圖(111偵字6601號87) (3)鄭OO提供與「球球幣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1偵字6601號89)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字6601號55-56)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字6601號59-61)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字6601號63)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字6601號67) 3、蕭OO(編號2、7)報案資料 (1)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153反-154反) (2)網路轉帳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000-000反) (3)蕭OO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000-000反) (4)蕭OO提供與球球幣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000-000反) (6)帳戶個資檢視(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000-000反)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153)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170)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170反)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000-000) (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174反-182反) 4、庚○○(編號3)報案資料 (1)匯款紀錄、獲利截圖(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43-44) (2)庚○○提供之與球球幣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7張(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45-53) (3)庚○○提供之與球球幣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 (0)庚○○與暱稱「士林阿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 (0)帳戶個資檢視(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29)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庚○○)(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31)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33)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37-38) (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39-41) 5、蕭OO(編號3)報案資料 (1)蕭OO郵局存摺內頁及封面影本、中國信託存摺內頁及封面影本(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89-91、95-97) (2)蕭OO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8張(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99-115) (3)蕭OO提供之與球球幣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 (0)蕭OO與暱稱「凱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8張(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 (0)帳戶個資檢視(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61)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63-64) (7)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65) (8)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73、81)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一75、83) 6、歐O慧(編號4)報案資料 (1)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士林地檢111偵字8162號21-23) (2)歐O慧提供與球球幣商、客服小秘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8162號25-41)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8162號9-10) (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111偵字8162號11-19)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111偵字8162號43-51) 7、林OO(編號4)報案資料 (1)轉帳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士林地檢111偵字9116號25-27)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9116號19)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111偵字9116號21)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111偵字9116號23) (5)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111偵字9116號73) (6)帳戶個資檢視(士林地檢111偵字9116號75) 8、蔡OO(編號5)報案資料 (1)臺幣轉帳交易明細、存款帳戶查詢(士林地檢111偵字14420號49-59) (2)蔡OO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LMCF訊息及頁面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14420號61-87)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111偵字14420號35)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111偵字14420號37-39、47)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111偵字14420號41-45) (6)切結書(士林地檢111偵字14420號000-000) 0、程OO(編號6)報案資料 (1)帳戶個資檢視(新竹地檢111偵字14085號17-17反)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新竹地檢111偵字14085號20)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地檢111偵字14085號21)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竹地檢111偵字14085號22)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地檢111偵字14085號23-23反)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新竹地檢111偵字14085號27)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地檢111偵字14085號24-26反) (8)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査詢(程OO台新帳戶)(新竹地檢111偵字14085號30) (9)程OO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電子錢包轉帳明細(新竹地檢111偵字14085號32-54) 10、乙○○(編號8)報案資料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陳報單(乙○○)(雲林地檢111偵字9578號9)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地檢111偵字9578號12-16)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林地檢111偵字9578號17-21)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地檢111偵字9578號49)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林地檢111偵字9578號50)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林地檢111偵字9578號51) (7)乙○○提供之電子錢包位址、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雲林地檢111偵字9578號22-48) 11、帳戶資料 (1)中信銀行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0/12/17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及函附李O信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25-137)、黃O翔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39-154) (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5/31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黃O翔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網銀申請資料、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二57-79)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1/22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李O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林地檢111偵字8162號57-98)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1/3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李O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111偵字9116號29-64)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2/22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李O信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000-000反) ⑥宙○○中信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1偵字6601號27-40)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1/17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 及函附李O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111偵字14420號000-000) (0)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2/23營清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范O暄華南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000-000) (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11/9/2台新總作文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魏伶軒台新00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維護、交易明細(新竹地檢111偵字14085號5-14) (4)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111/2/21作心詢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吳O翰永豐帳戶000-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雲林地檢111偵字9578號53-59) (5)台中商業銀行總行函(111/3/29中業執字0000000000號) 蔡O哲台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帳戶查詢表、台幣開戶資料、跨行轉帳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字9578號61-85) 12、合作契約書 (1)合作契約書(110/10/27)(吳庭廉、李O瑋) (林地檢111偵字8162號000-000) (0)合作契約書(110/11/3)(吳庭廉、李O信) (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000-000、士林地檢111偵字10036號000-000)) (0)合作契約書(宙○○、吳庭廉)(111偵字6601號93) (4)合作契約書(蔡O哲、吳庭廉)照片(雲林地檢111偵字9578號159) 13、電子錢包資料、與球球幣商對話紀錄(蕭OO)(111數採字16號27-31反) 14、吳庭廉提供與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 00、吳庭廉提供與歐O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 00、吳庭廉提供與蕭OO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 00、吳庭廉提供Huobi Global交易頁面、B2C電子發票明細、驗證中心頁面(111/10/12庭呈)(雲林地檢111偵字2537號卷○000-000) 00、吳庭廉提供與蕭OO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1/6/22庭呈)(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一28-63、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20-37) 19、0000000000幣安開戶資料、驗證資料、Huobi Global發布廣告資料(111/6/24吳庭廉庭呈)(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一66-73、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38-43)) 20、偵查報告(112/6/13)( 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000-000) 00、偵查報告(111/10/12)(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45-52) 22、APPLE IPHONE 摘要報告(吳庭廉)(2022/10/12)(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54-57) 23、通聯調閱查詢單(吳庭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59-61) 2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查報告書(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68) 25、APPLE IPHONE 摘要報告(吳庭廉)(2022/9/28)(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75-76) 26、吳庭廉手機數位證據擷取相片(位置圖) (南投地檢111偵字2893號卷二77-86) 27、採證報告(吳庭廉手機)(111數採字16號3-4反) 2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宙○○指認吳庭廉) (111偵字6601號19-25) 29、宙○○提供與「球球幣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1偵字6601號91) 30、李O信提供之與吳庭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111偵字10036號000-000) 00、蔡O哲提供與球(吳庭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吳庭廉證件照片(雲林地檢111偵字9578號153-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