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簡字第5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本
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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