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簡字第5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本
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