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8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款所為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及禁止騷擾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雖於各次行為中,皆違反前開保護令關於不得對
告訴人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並不得為騷擾
行為之諭令;惟法院所核發之上開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均
係保護令之內容,僅係將其違犯情形逐一列舉,係以一保護
令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以及不得對於告訴人為騷擾行為,故被告各該違反上開保護
令之犯行,均僅係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
之一罪,亦即被告上開各次犯罪,咸係違反前開保護令之一
個行為,僅違反之保護令之內容有二項,係違反一保護令罪
,而非應論以想像競合犯,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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