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54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0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前科、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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