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八七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四七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利用自動款設備詐欺罪。公訴
人認被告冒用被害人 莊陳彩嬌 之提款卡密碼之行為,另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
百二十條第二項之偽造準私文書罪,與前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利用
自動款設備詐欺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容有誤解,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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