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1號抗告人 傅順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傳宗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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