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95號原告 陳淑媛 被告 吳函潔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3日送達原告(107年7月2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應於000年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