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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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90號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被告 黃中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中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6,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81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8,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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