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債權人統天宮法定代理人 邱啟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沈文謀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6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設立登記資料,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於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