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8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冠志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28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406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107年7月11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7月31日始提起抗告,已逾5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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