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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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抗告人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名辰 人抗告人 張沛玹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 林正發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