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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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埋設管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355號抗告人 傅順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傳宗 間請求埋設管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8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8年2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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