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28號上訴人仁康醫院法定代理人 康義勝 訴訟代理人 邱翊烜
謝宗運 黃恩亮 被上訴人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提出合夥事業向國稅局報稅資料或合夥契約,及臺北市○○區○○路○段000○00號仁康醫院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江春瑩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