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偉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下同)玖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叁佰
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捌佰
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