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
42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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