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
十八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許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