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67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8年11月2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9831782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1月2日零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號(蝴蝶蘭旅社207房)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代價新臺幣1,200元。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楊金福 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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