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4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肆顆(毛重一點零五公克,
淨重共計零點九一一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載如下:
證據欄第二段第三行前段,「0.0936」更正為「0.8936」。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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