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0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原住南投縣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0號,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8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死亡,有戶政資料、死亡證明書等在卷足稽,原審未及審酌,而為實體之判決,尚非妥適,爰撤銷原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