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附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附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甲○○
之5號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誣告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八號)提起上訴,上訴人甲○○亦不服原審所為之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林茂雄法官張祺祥法官呂永福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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