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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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二號
聲明人丙○○
樓之1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戊○○
號訴訟代理人 謝志嘉 律師
黃小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乙○○、甲○○為被上訴人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明人丙○○、乙○○、甲○○等三人,有戶籍謄本可稽,渠等三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謝正勝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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