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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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38號
原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景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昭賢 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8月2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