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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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告 陳威銍

被告 陳韋逸

簡銥萱

張峮綺

邱宥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

法官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睿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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