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告 陳威銍
被告 陳韋逸
簡銥萱
張峮綺
邱宥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
法官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