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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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3號

原告 李惠鈴

被告 劉曉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楊景琇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紀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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