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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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4號

原告 黄珮玲

被告 陳嘉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

法官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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