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莊素貞 被告 駱宜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法官許家赫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