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收受贓物、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花蓮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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