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明傳 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明傳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158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