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5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9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