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3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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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北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王俊棠
       王少博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北簡字第103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宇霖
    書記官 吳建元
    通 譯 周麗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與台北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於民國94年1月1日合併,
富邦銀行為消滅銀行,台北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
變更公司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
告自得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台北銀行對被告之債
權。
(二)被告王俊棠於93年至96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王少博(原
王華泰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就學貸款」共7筆,計新臺幣(下同)190,323元,
約定借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
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依本行牌告基準
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機動計算。前開借款之利息於借款
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
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
人遲延繳付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按原訂週年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
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
立即將尚欠應還款項全數還清。惟被告王俊棠除清償部分
本息外,餘竟違約未為給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
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138,424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被告王少博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㈥字第0000000000號函、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台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
、台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
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均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
準備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吳建元
法官劉宇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建元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合計1,44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元)├───────────┬────┼───────────┬──────────┤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138,424│自民國103年6月1日起至│1.83%│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0.183%│
││民國103年12月29日止││民國103年12月29日止││
│├───────────┼────┼───────────┼──────────┤
││自民國103年12月30日起│4.48%│自民國103年12月30日起│0.448%│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止││
│├───────────┼────┼───────────┼──────────┤
││││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0.896%│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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