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90號抗告人 闕才貴 即上訴人相對人 闕麗梅 即被上訴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以: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抗告人係收受命相對人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原裁定以抗告人收受補費裁定後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為由,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顯有違誤,原裁定應予廢棄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係收受本院命相對人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此有抗告人提出之裁定影本1件存卷可稽。是抗告人確未收受命其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廢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