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90號上訴人 闕麗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闕才貴間 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90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