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七號
上訴人維興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寧伴 訴訟代理人 劉嘉良 相被上訴人福慶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丁賢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郭松濤法官周美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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