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0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台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複代理人 徐偉峰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訴訟代理人 宿希成
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關係人法商˙蘭斯洛公司代表人喬.亞曼瑞(執行長)住同右
JoelAr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劉騰遠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法商˙蘭斯洛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申請商標註冊,而在審定公告期間內經原告提出異議,被告機關則作出異議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原告對此處分提起課予義務之訴,請求為異議成立之審定,是以本案被告機關之勝負對關係人之權利有立即之影響,爰命其參加本件訴訟,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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